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证
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
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
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
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
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
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
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的,还应当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
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
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
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前应成立由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及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工作小组
在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额度内确定
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
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
审计与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