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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5:12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
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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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
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会议事项,包括:
  (二)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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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及时报告。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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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
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核意见;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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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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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七)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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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
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为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
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
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
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
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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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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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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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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