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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加加: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21:06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
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内部治理水平,确保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和经营计划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良性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五)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
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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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
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有权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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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
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
在经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划分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深入分公司、子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
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
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
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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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四)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
有规定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十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或者审计委员行使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层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
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报有权限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界定的关联方亲属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
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
构。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以通过总经理办公会
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及年度生产经营
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建议方案、弥补亏损建议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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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九)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
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十)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文件规定授权的投资、决
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
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
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若总经理无法出席,则由主持的高级
管理人员就与会人员的意见汇报给总经理,由总经理最终决策。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
该事项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题、通知会议、承办
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应于会议召开一天前
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出席人员。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
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
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
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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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
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
议议程;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
发及发放范围。
  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需要保密的文件,应注明秘密等级,承
办单位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 三 十 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章
程》及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投资
主管部门将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属于总经
理办公会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
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
目由股东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应确定管理团队,实施审计监督、跟踪评价、
专题报告和现场检查制度,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公司投资
项目审计实施管理规定进行项目过程审计和竣工验收。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
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对于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重要财务支出,应由
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
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
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 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不含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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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于1%,或绝对金额为200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或绝对金额为200万元以下;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或绝对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低于1%,或绝对金额低于200万元;
对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二)公司采购、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以及融资授信在以下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
司总经理决定:
并购、置换等事项中涉及购买该类资产的事项按其相应管理制度办理)、单笔
或每批次签约制作投放广告宣传及促销的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
产的事项按其相应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不含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根据《公司
章程》尚需报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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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不满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为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报告日常生产
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日常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
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
核。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
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公
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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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立
即予以修订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内”含本数,
“超过”“低于”“过”“前”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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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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