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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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接受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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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
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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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 73.7108%。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3.391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在 有 效 时间 内 参 加网 络 投 票 的股 东 共 56 人 ,代 表 股 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
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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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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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其中议案 3、4.01、4.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8,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92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5,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5%。
黄焕然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0,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7,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20%。
张志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0,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7,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25%。
赵成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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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0,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7,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25%。
林海舟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3,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9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40%。
屈义俭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1,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8%。
蒋基路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1,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9,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9%。
王铁刚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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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513,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6%。
王跃中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222 股同意,184,007 股反对,1,3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69.64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522 股同意,184,0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69.69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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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022 股同意,184,5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69.6154%。
表决结果为:140,907,782 股同意,184,507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022 股同意,184,5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69.6154%。
表决结果为:140,914,28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1,52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8,5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3.0302%。
表决结果为:140,914,28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1,52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8,5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3.0302%。
表决结果为:140,914,782 股同意,160,007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2,022 股同意,160,007 股反对,18,5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0.7619%。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140,914,28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1,52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8,5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3.0302%。
表决结果为:140,931,78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9,02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3.5464%。
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0,932,282 股同意,160,007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9,522 股同意,160,0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3.6283%。
表决结果为:140,932,282 股同意,160,007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9,522 股同意,160,0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3.6283%。
表决结果为:140,912,78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20,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30,022 股同意,160,507 股反对,20,0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0.4343%。
表决结果为:140,927,582 股同意,164,707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44,822 股同意,164,7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72.8585%。
表决结果为:140,907,782 股同意,184,507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022 股同意,184,507 股反对,1,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69.615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超颖
经办律师:
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