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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08:59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
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管理层负
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中心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中心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
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
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
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中心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审计结果
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中心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中心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办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
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
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公司目标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
营管理方面:
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
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
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情况等。
  (二)专项审计或者调查:
制效果进行评价。
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年度总体计划、风险评估结
果,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的安排对高风险的业务
活动优先考虑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初步调
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
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等。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者
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对于涉密专项审计可免除通知直接开展审计。被审计单
位应当配合审计中心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者报送审计的审计方
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进
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
质性测试,可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
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
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
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
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
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
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心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
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
位对于审计中心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
结果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可以通过后续审计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中心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公司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中心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中心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要求,将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报告、审计决定等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
                      “审结卷成”、
                            “定期归档”责
任制:采取“按职能分类”、
            “按项目立卷”、
                   “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
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
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
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
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六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
年六月底。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
  (一)特别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重大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永久保
存。
  (二)一般档案:供当期稽核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审计中心。凡需将审计档案借
出审计中心或者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对认真履行职
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
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中心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给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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