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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7:46:25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5-042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5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送红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1,841,57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536,87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01,304,700 股,以该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50,163,087.5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
况。
   (2)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因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送红股,故公司流通
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401,304,700×0.125)÷ 401,841,572≈0.1248 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48)÷(1+0)=前收盘价格-0.124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之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待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12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2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853572
  联系邮箱:ir@smartsenstech.com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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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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