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谭帼英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或“华锋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长,谭帼英女士(以下简称“乙方”或“转让方”)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与陈
运先生(以下简称“甲方”或“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甲
方或甲方控制的第三方拟一次性或者分期收购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并结
合表决权委托方式,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完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该事项目前仅处于筹划、意向阶段,尚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开展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法律、业务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正式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
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后续正式协议签署时间待定、未
能签署及交易无法达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谭帼英女士通知,获悉其与陈运
先生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陈运先生或其控制的
第三方拟一次性或者分期收购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并结合表决权委托方
式,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具体收购方案以谭帼英女士、陈运先生双方经协
商并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姓名 谭帼英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106195012******
住所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帼英女士持有华锋股份 42,800,72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 20.14%,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
陈 运 , 男 , 出 生 于 1975 年 9 月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
中国共产党,1998 年 1 月参加工作。历任捷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管理
负责人;依利安达(广州)显示器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并曾担任合力泰(股
票代码:002217)联合创始人、董事、副总经理;三利谱(股票代码:002876)
联合创始人、董事、副总经理。现任胜宝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
宝莱”)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运先生主要控制的资产为胜宝莱,注册资本为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转让方谭帼英女士与受让方陈运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且
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陈运
乙方:谭帼英
鉴于: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806.SZ,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电控及驱动系
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同时保持电极箔的研发、生产、销售。
乙方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达成以下意向:
第一条 本协议宗旨及性质
本协议旨在对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意向作出原则和概括性表述,不构成
关于相关合作、投资或交易的一项要约、协议或承诺。本协议仅表示本次交易
的意向,不代表各方能够最终完成。后续是否合作及正式收购协议需根据甲方
聘请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及双方协商谈判情况最终确定。
第二条 投资方案
甲方或甲方控制的第三方拟一次性或者分期收购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并结合表决权委托方式以达到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具体收购方案双方另行协
商。
第三条 排他期及诚意金
任何第三方就上市公司股权(包含表决权)的转让、托管、质押、委托以及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协商或谈判,以及达成意向、协议(不论该协议或意向
书是否对其有约束力),或就上市公司收购事宜与其他第三方进行任何性质的接
触,亦不得将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转让、设置抵押、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民币 1,0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乙方接收诚意金的账户应为甲乙双方
在共同协商的银行以乙方的名义开立的监管账户。
如本意向协议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退还诚意金。若甲方违反相关
约定,上述诚意金不再返还。
双方就核心条款进行沟通和确认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 尽职调查
构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财务和法律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
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保证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供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甲方应在三十(30)日内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工作,经各方同
意,尽职调查期限可延长,本协议排他期应同步延长。
(1)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机
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国家监委及其他监管、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押
的;
(2)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不存在担保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信托、托管、股份表决权放弃,让与担保或与前述类似之担保权利限制;
(3)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第
三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或潜在诉讼、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而导致的股权被预查
封、预冻结、预扣押;
(4)其他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签订正式交易文件的情形。
第五条 保密
的任何其他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任何文件及信息,且该等文
件及信息内容只能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同时,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商
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各方须向行政监管机关
以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除外。
域。
协议涉及的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条 本协议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排他性条款,甲方选择终止本次交易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
(4)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发现了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事项或上市公
司的业务、资产、债务和财务状况存在或发生任何重大不利的变化,甲方选择
终止本次交易的;
(5)本次交易由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异议或不能归咎于任何
一方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非因上述原因,甲方自行终止交易的,本协议项
下的诚意金不再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管辖
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
任何一方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一
(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根据深圳国际仲裁
院仲裁规则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证保险费、执行
费、律师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
第九条 其他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仅为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初步
意向,该事项目前仅处于筹划、意向阶段,尚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开
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业务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正式协议能否签署尚
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存在后续正式协议签署时间待定、未能签署及交
易无法达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