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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 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3:05:22

证券代码:300999        证券简称:金龙鱼    公告编号:2025-038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单位、上诉人;
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 06 刑
初 3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
诉〔2023〕16 号《起诉书》。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简要介绍
徒刑 1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 万元;
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8.81 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柳德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
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公司对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应对措施
  公司认为:
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
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
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
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
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
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
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长久以来一直高度重
视合规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会依法全力支
持广州益海上诉,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且公司不认同《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广州益海将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
经营正常。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密切关注
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并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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