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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2:4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应
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制度所规定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
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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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措施)、辞职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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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
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现
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
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
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
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
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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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项的性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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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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