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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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或“本公司”)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公司以总股本 645,622,1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7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
案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方式分配。
(四)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5,622,165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
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93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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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户。
(二)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万象时代 T1 栋 20 楼
咨询联系人:蒲臻
咨询电话:0731-88270066
传真电话:0731-8827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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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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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