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磁浮
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余额专项审计报告
目 录
一、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余
额专项审计报告……………………………………………………………… 第1页
二、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余
额情况说明………………………………………………………………… 第 2—6 页
三、附件……………………………………………………………… 第 7—10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7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8 页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9-10 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磁浮
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余额专项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11-343 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公司)委托
审计了后附的新筑股份公司编制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发
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余额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债权余额情况说明)。真实
编制债权余额情况说明是新筑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
工作的基础上对债权余额情况说明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审计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记录
和文件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提出审计结
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债权余额情况说明所列余额与新筑股份公司账面记录相符,并已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债权余额进行核算。
本报告仅供新筑股份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时
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使用。因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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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余额情况说明
一、公司(债权人)基本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公司或公司)系经四
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设立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
〔2001〕26 号文)同意,由成都市新津新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西安康柏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交大青城磁浮列车工程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新津朗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和自然人赵衡平共同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28 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册,总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属机械零部件加工业。主要经营活动为金属桥梁结构及桥梁零件的设计
制造;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的设计制造;橡胶制品的设计制造;铁路机车车辆
配件和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的设计制造;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的设计制
造;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
备、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备、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
业;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城市低地板车辆及配件的设计、制造,租赁及相关
领域的技术服务;合成材料制造;塑料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施工;公
路工程总承包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施
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铁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桥梁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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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新筑股份公司投资设立,于 2021 年 10 月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32MAACPLCT3L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6,000.00 万元。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属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内嵌
式中低速磁悬浮交通磁浮车辆、轨道梁等的研发与制造。
三、债权余额明细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债权余额明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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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会计科目 核算内容 账面余额 起始日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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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4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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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4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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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43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李元良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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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43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彭雅慧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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