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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股份: 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7:34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1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
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53,996,082.89
计)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25,928,841.9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7,329,564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2,732,956.4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做了约定,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的要求和意愿,制定年度或者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
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者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
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了《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
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专门会议决议》
      ;
议》。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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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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