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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科光电: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18:05:23

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2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9 月 12 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6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董宁、叶加圣、唐世悦、曹桂平、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
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
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638528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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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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