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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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指
号》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 年
《审核规则》 指
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指
意见第 18 号》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2025 年修
订)》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香山股份/公司/发行
指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
指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前身中山市香山衡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衡器集团有
香山有限 指
限公司
均胜电子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佳维电子 指 中山佳维电子有限公司
佳维商贸 指 中山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香山电子测量科技
香山电子 指
有限公司
艾菲科技 指 中山艾菲科技有限公司
佳美测量 指 佳美测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均胜群英 指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群英天津 指 均胜群英(天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武汉均胜 指 武汉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均胜 指 成都均胜汽车电子零部件有限公司
均胜奔源 指 上海均胜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均胜 指 长春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均胜新能源 指 宁波均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均胜饰件 指 宁波均胜饰件科技有限公司
群英饰件 指 宁波均胜群英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辽源均胜 指 辽源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群英智能技术 指 宁波均胜群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新能源 指 均胜群英(南京)新能源汽车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
均源塑胶 指 宁波均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均悦充 指 温州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均胜科技 指 宁波均胜科技有限公司
均普智能 指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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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元塑胶 指 宁波东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德国群英 指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GmbH,注册地德国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México S.A. de C.V.,注册
墨西哥群英 指
地墨西哥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Polska Sp.zo.o.,注册地波
波兰群英 指
兰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Romania S.R.L.,注册地罗
罗马尼亚群英 指
马尼亚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
期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国香港
中国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Partnerschaft mbB,一家德国律师事务所;
境外律师 指 3.Cuesta y Llaca, S.C.,一家墨西哥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
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有关境外法律事项出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募集说明书》 指
书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欧元 指 欧盟之法定货币
美元 指 美国之法定货币
比索 指 墨西哥之法定货币
列伊 指 罗马尼亚之法定货币
兹罗提 指 波兰之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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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香山股份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香山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
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
断,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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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
及中国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外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或结论
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
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发行人所提
供的资料、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所作的严格引述。该等文件构
成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译
文的准确性,本所经办律师不作实质性判断。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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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 4 次会议及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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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均胜电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将以现
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4.6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分配股票
股利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为,以发行人截
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总股本 132,075,6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调整,由 24.69 元/股调整为 24.59 元/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32,879,402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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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足一股的,舍去取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
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
方案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
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
量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为,以发行人截
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总股本 132,075,6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格调整为 24.59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33,013,112 股(含本数)。
均胜电子此次认购的股票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持有的香山股份股票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均胜电子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
宜。若所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
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胜电子所持香山股份股
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锁定安排。
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票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执行。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1,179.24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已
扣减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的部
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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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
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
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
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
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
认购方式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全部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生变化,或监管部门下发反馈意见、进行口头指导等,除涉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并对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作出
相应调整、修订和补充并继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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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就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不限于确定并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相关验资手续;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市场
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结果以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体安排进行调整等;
关股本和注册资本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报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
案,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等事宜;
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
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发行人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
有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上述授权转授权予董事会授权人士行使,决定、办
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该等转授权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该项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
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电子持有发行人 39,621,600 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29.9992%。若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 33,013,112 股测算,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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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购发行人 33,013,112 股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均胜电子合计持有发行
人 72,634,712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44.00%。根据《收购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均胜电子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关于本次发行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同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4 次会议决议,审
议通过前述议案。
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披露本次发行对象均胜电子
已承诺其在本次发行完成前持有的香山股份股票将与本次发行所认购的新增股
份适用相同的股份锁定期进行锁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出售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
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四)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
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完成内部批准程序,本次发
行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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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香山股份的前身为中山市香山衡器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6 月,于
照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420000000780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8,300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合法存续且不存在需要解散的情形
发行人现持有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71482954XH”,注册资本为 13,207.5636 万元,住所
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玉达,经营期限自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以下情形: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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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8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 2,767 万股。经深交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00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于 2017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解散的情形,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不存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
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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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
定。
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24.69 元/股,发行
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为 24.59 元/股,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获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
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及毕马威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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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毕马威出具的 2024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
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现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出具
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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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胜电子。除均胜
电子外,不存在其他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相关条件
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 5 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下同)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胜电子,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均胜电子出具的承诺,均胜电子在本次发行完成前持有
的香山股份股票将与本次发行所认购的新增股份适用相同的股份锁定期进行锁
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均胜电子,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电子持有发行人 39,621,600 股,占发行
人总股本 132,075,636 股的 29.9992%。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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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一步提升,控制权将得到巩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
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金额合计 750.00 万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 166,090.00 万元的 0.45%,占比较小。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
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25%,即
不超过 32,879,402 股(含本数),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发行数量
调整为不超过 33,013,112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
批复文件为准,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
已超过十八个月,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符合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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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
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记载,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
衡器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结构完整,具有自主经营能
力,主要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无特殊注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
子公司仅包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注册商标、专利、软
件著作权等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占有;该等
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
未占用公司资产。
(三)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与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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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
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人员独立,不存在受控股股东
干涉的现象。
(四)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发行人建
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机构职能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
理与控制制度,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组织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五)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
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运作。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任何单
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
备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发行人的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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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有 7 名。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持
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83,0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符合设立当时《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发行人发起时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具体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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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公司股份 906,100 股,占总股本的 0.69%,未在上表中列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赵玉昆、陈博、王咸车于 2022 年 7 月 8 日签订
《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2024 年 11 月 28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
动关系解除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述前十大
股东无一致行动关系。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均胜电子合计持有发行人 29.9992%的股份,为发
行人第一大股东,并对发行人董事会 9 个席位中的 6 个席位产生重大影响,决
定了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已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对发行人的实
质控制,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剑峰直接持有均胜电子 2.52%股份,通过均
胜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均胜电子 36.83%股份,合计控制均胜电子 39.34%的股份,
为均胜电子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2 年 8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40,870.1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0543096X6
法定代表人 王剑峰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光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
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
经营范围 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
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
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
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2)实际控制人:王剑峰,男,汉族,中国国籍,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
北区******,身份证号码为 33020519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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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报告期初,赵玉昆共计持有发行人 22.50%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赵玉昆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与陈博、王咸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合计控制发行人 28.2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均胜电子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发行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0,600,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0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均胜电子。2023 年
书》,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持有发行人 29.8932%
的股份。根据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
系暨权益变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并经核查,
股东赵玉昆、陈博、王咸车解除其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
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赵玉昆持有
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6.28%)、王咸车持有 4,152,075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提前改组发行人董事会,拟通过提名并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选任来确认其
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同时,发行人股东赵玉昆和陈博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
控制权的承诺函》,充分认可并支持均胜电子成为发行人新的控股股东。发行
人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完成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发布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并经核查,截至公告披露日,均胜电子持有发行人
股份 32,037,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2566%,持有表决权股份占发行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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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 24.2566%,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均胜电子对发行人董事会 9 个席位中
的 6 个席位产生重大影响,决定了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已通过
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实现对发行人的实质控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认定标准,均胜电子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王剑
峰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四)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文件,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均胜电子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前身
发行人前身香山有限系于 1999 年 6 月在中山市石岐衡器厂基础上改制设立,
设立时香山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3,936,640.19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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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转让给赵玉昆、程铁生、陈博、邓杰和等人,并就上述事项办理了股权变
更登记;
别转让给刘焕光、王咸车和苏小舒并就上述事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上述两次股权变更后香山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3,936,640.19 100.00
(二)发行人的设立
告》(利安达审字[2007]第 B-1285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香
山有限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为 106,191,623.22 元,负债为 22,882,323.92 元,净
资产为 83,309,299.30 元。
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同意以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经利
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香山有限账面净资产 83,309,299.30 元折
合股本 8,300 万股,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部分 309,299.30 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意由香山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在香山有限中的
股权比例认购所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中山市
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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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光、王咸车、苏小舒共同签署《中山市香山衡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报告》(龙源智博评报字[2007]第 B-132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7 年 9 月 30
日,香山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3,026.48 万元。
告》(利安达验字[2007]第 B-1058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7 年 12 月 24 日止,
香山衡器股份已收到发起人股本 8,300 万元。
《中山市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登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8,300.00 100.00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8 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2,767 万股。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00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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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香山股份”,证券代码为
“002870”。本次公开发行的 2,767 万股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8,300 万元变更为 11,067 万元。
发行人就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482954XH)。
(四)2017 年 10 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2017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发行人以 20.44 元/股的价格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24 万股,
新增股本 45.24 万元,资本公积 879.4656 万元。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发行人
总股本由 11,067.00 万元增至 11,112.24 万元。
《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7]G14000490678 号),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了审
验。
(五)2018 年 9 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发行人 2017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裴建宇等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作为激
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发行人董事会同
意发行人根据《2017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对该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3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 11,112.24 万股减至 11,104.92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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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8]G17036510127 号),对上述回购注销股票涉及
的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
(六)2018 年 12 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和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终止目前正在实施
的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
票 37.92 万股。回购注销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总股本由
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上述相关议案。
《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8]G18033040018 号),对上述回购注销股票涉及
的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
(七)2021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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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6 号),核准香山股份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33,201,000 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香山股份股本增至
告》(华兴验字[2022]21009290070 号),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香山股份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2025 年 4 月,发行人回购股份
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使用不低于 6,0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 12,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不超过
(A 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股,最低价为 30.31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33,069,421.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发行人尚未因上述回购事项发生股本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
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
批程序,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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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
项目:衡器制造;衡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
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销售;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通用零部件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制
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
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
端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
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
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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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共获得 28 个计量器具型式
批准证书,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生
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之“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共取得 22 个行政许可类证
书,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
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之“2.行政许可类证书”。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 20 项强制性产品符合
性自我声明,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
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之“3.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其他重要许可及认
证共计 32 件,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
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之“4.其他重要许可及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生产所需要的必要
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中国香港子公司
佳美测量主要从事衡器类产品的境外销售,发行人子公司德国群英、波兰群英、
罗马尼亚群英及墨西哥群英从事智能座舱部件类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北
美群英及南非群英未实际开展业务。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除墨西哥
群英 2025 年度的经营许可证目前正在更新办理中外,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已经取
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许可。根据墨西哥律师事务所 Cuesta y Llaca, S.C.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墨西哥群英将在近期取得 2025 年度的经营许可证,该事项的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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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连续三年主营
业务收入所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8%,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衡器相关产品研发、
生产、销售和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妨碍发行人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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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均胜电子,实际控制人为王剑峰,均胜
电子、王剑峰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2 名,上述各股东情况如下:
(1)赵玉昆,男,汉族,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永 久 居 留 权 , 住 所 为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石 岐 区 ***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2)陈博,男,195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广
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碧湖东街,身份证号码 440620195401******。
上述所涉及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及其所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也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子公司(含参股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九: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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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曾经)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曾经)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曾经)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关联企业如下:
序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母亲持有该企业 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
宁波韦普创业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该企业 99%的财产
份额
伙)
宁波均熙投资管理 均胜群英曾经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刘玉达
伙) 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同盈汽车技术 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刘玉达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且担任
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宁波佑立特电器有 发行人董事赵双双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限公司 事、总经理
浙江辉旺机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捷威电器有限
销)
广州久勤企业咨询
有限公司
广州久赢私募股权
公司
北京金意绿能科技
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薛俊东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广州旅途易物业管 人、委派代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理有限公司
上海垠颐企业管理
伙)
派对(广州)贸易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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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亦构成发行人报
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其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除上述人员外,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宁波胜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发行人的董事俞朝辉曾经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业(有限合伙) 伙人(2024.10.09 注销)
长春华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已于 2023.04.18 注销)
九江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已于 2022.12.12 注销)
江苏明智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曾为群英智能技术 100%持股的公司,2023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退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曾通过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
司(2022 年 8 月 10 日注销)
董事郭志明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宁波市智道科技咨询服务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志明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公司 经理(2022.01 至 2023.12)
深圳市海纳微传感器技术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薛俊东持有该公司 6.8927%的股
公司 权;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18.12.11 至 2023.11.10)
发行人独立董事薛俊东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截止 2022.05)
均胜群英曾经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宁波均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张盛红的妹妹及其配偶合计持股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直系亲属控制的公司(2023
年 7 月 17 日前)
西藏赢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发行人独立董事薛俊东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 2022.5.26)
日注销)
西藏赢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该企业
珠海赢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派代表(截至 2023.03.16)
宁波智能成型技术创新中心有 发 行 人 独 立 董 事 郭 志 明 曾 担 任 董 事 ( 截 至
限公司 2022.5.31)
临 沂 云 森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陆立英配偶徐聪曾担任执行董事
(已于 2022.12.29 注销) 兼总经理的公司
发行人曾经内的监事陆立英担任该公司监事;公司
曾经的董事张盛红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
发行人曾经内的监事陆立英及其配偶合计持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陆立英配偶持股 100%,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赵文丽兄弟持股 53.75%,担任总
任公司 经理的公司
安徽聚信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
公司 发行人监事赵文丽兄弟实际控制
广州皓峰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邓碧茵配偶持股 60%,担任执行
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中 山 皓 隽 企 业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邓碧茵配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的企业
宁波均理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5 日注销)
宁波均信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5 日注销)
珠海嘉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薛俊东曾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销) 派代表(截至 2023.10.08)
报告期内曾经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
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上述曾经的关联方中,赵玉昆、陈博、王咸车、程铁生、邓杰和、庄立波、
钱亮潮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属于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商品与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序 2025 年 2024 2023 2022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号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Joyson Safety Systems
Aschaffenburg GmbH
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 采购商品/
公司 接受劳务
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
Joyson Safety Systems
Hungary Kft.
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
公司
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
合计 657.84 5,740.42 9,698.63 15,540.56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商品与提供劳务的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2025 年 2024 2023 2022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号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上海临港均胜汽车安全
系统有限公司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 销售商品/提
有限公司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 销售商品/提
有限公司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2025 年 2024 2023 2022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号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 销售商品/提
有限公司 供劳务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 销售商品/提
海)有限公司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
宁波恒达高电子有限公 销售商品/提
司 供劳务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安 销售商品/提
徽)有限公司 供劳务
宁波均悦云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合计 5,220.02 13,550.23 5,134.87 1,105.83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租赁费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宁波均胜资
产管理有限 房屋建筑物 - - - 243.33
公司 均胜群英
均胜电子 房屋建筑物 - 190.16 190.16 130.85
均普智能 房屋建筑物 404.31 - - -
(4)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履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完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否履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完毕
均胜集团
均胜群英 11,000.00 2017 年 10 月 25 日 2030 年 10 月 25 日 否
有限公司
均胜集团
均胜群英 13,000.00 2020 年11 月20 日 2023 年11 月19 日 是
有限公司
均胜集团
均胜群英 18,000.00 2020 年12 月11 日 2023 年12 月10 日 是
有限公司
均胜集团
均胜群英 20,000.00 2021 年3 月24 日 2024 年3月24 日 是
有限公司
均胜电子 均胜群英 8,000.00 2020 年9 月4 日 2022 年 9 月4 日 是
(5)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方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 2020 年 12 月 5 日均胜群英与均胜电子签署的《备忘录》,均胜群英
于 2019 年 11 月向均胜电子购买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GmbH 75%
股权的剩余应付股权收购款 11,446.24 万元转为股东借款,在发行人合并资产负
债率低于 65%,且经营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由均胜群英负责偿还。经双方商
议借款年利率定为 4.35%。
尚余本金 1,286.24 万元未归还。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422.19 1,976.86 1,960.19 1,795.33
(7)购买股权
股份以 5.1 亿元交易对价现金收购均胜电子持有均胜群英 12%的股份。上述股
份已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完成过户。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收款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 6 月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应收账款 JoyCharge GmbH 164.99 147.78 142.73 118.72
应收账款 Joyson PlasTec GmbH 2,148.62 3,237.57 1,242.43 -
应收账款 PREH INC 90.27 212.59 0.62 -
JOYNEXT GmbH
应收账款 (f.k. a.Preh C ar - - - 12.96
Connect GmbH)
应收账款 Preh Portugal, Lda 72.02 43.00 44.77 92.82
应收账款 Preh Romania S.R.L. - - 1.38 0.07
应收账款 Preh GmbH 45.53 19.31 9.37 14.39
应收账款 均胜科技 448.98 8.48 8.48 8.48
应收账款 均源塑胶 - - 199.14 76.21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
应收账款 327.93 6.83 11.28 0.76
子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
应收账款 140.61 151.39 53.85 258.99
统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均胜汽车安
应收账款 460.68 1,430.49 750.41 -
全系统有限公司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
应收账款 568.46 986.07 - -
(安徽)有限公司
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
应收账款 149.01 25.65 - -
份有限公司
宁波均悦云新能源科
应收账款 163.45 32.09 - -
技有限公司
宁波恒达高电子有限
应收账款 - 501.99 27.53 -
公司
应收账款 均普智能 - - 3.99 -
其他应收
均胜电子 - 8.00 - 297.87
款
合计 4,780.55 6,811.24 2,495.98 881.27
②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付款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月末 末 末 末
其他应付款 均胜电子 20,712.06 20,687.44 22,684.07 32,249.07
其他应付款 均胜科技 4,210.34 4,210.82 2,112.33 117.33
Joyson Safety Systems
应付账款 - - 0.42 0.10
Aschaffenburg Gmbh
应付账款 Preh Portugal, Lda - - 61.78 666.60
应付账款 Preh Romania S.R.L. - - 32.49 440.91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
应付账款 - - - 9.82
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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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月末 末 末 末
应付账款 均普智能 1,714.93 1,255.92 117.61 135.94
应付账款 均胜电子 164.94 47.54 47.54 78.39
应付账款 均胜科技 568.68 666.67 486.79 737.30
应付账款 Joyson PlasTec GmbH - 0.95 - -
应付账款 Preh GmbH - 13.70 - -
合同负债 PREH INC 128.16 - - -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
应付账款 1.69 13.15 - -
限公司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
应付账款 3.21 3.21 -
限公司
应付账款 均源塑胶 - - 752.79 260.29
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
应付账款 72.38 - 13.75 124.59
管理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宁波市聚丰镀业有限公司 34.85 - - -
合同负债 宁波恒达高电子有限公司 - 7.75 480.08 521.52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
合同负债 - - 0.77 -
限公司
合计 27,611.24 26,907.15 26,790.42 35,341.86
(9)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水电费收支、研发支出等,具
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25 年 1-6
关联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内容 月
均胜电子 其他支出 85.26 277.19 176.13 124.61
均源塑胶 其他支出 - - - 388.11
均胜科技 其他支出 46.09 101.04 72.19 80.77
宁波市科技园区均
胜物业管理有限公 其他支出 220.93 368.48 223.35 308.58
司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
其他支出 - - - 0.66
电子有限公司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
其他支出 - - - 4.50
(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
其他支出 6.78 - - -
系统有限公司
均胜科技 其他收入 46.05 112.39 104.75 88.34
均源塑胶 其他收入 - -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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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2025 年 1-6
关联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内容 月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
其他收入 - 1.44 0.90 -
系统有限公司
宁波均联智行科技
其他收入 7.01 11.91 - -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普瑞均胜汽车
其他收入 2.52 - 3.82 -
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均悦云新能源
其他收入 11.59 73.10 - -
科技有限公司
均胜电子 利息支出 24.62 59.31 135.47 497.91
合计 450.85 1,004.86 720.22 1493.48
(10)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关联方处购买长期资产,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购买长期
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议,且相关事项由独立董事按照适时的法律、法规发表了独立意见或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或履行了审议程序,上述交易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其中,包括了关联股东
及有利害关系董事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四)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的特别职权,
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行为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关联交易,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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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履行了其作出
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承诺。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占用发行人资金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占用发行人资金。
(六)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的业
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进行了充
分披露,上述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境内
不动产权 62 处,境外不动产权 9 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清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境内不动产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法拥有。根据
罗马尼亚律师事务所 Nestor Nestor Diculescu Kingston Petersen 出具的法律意见,
罗马尼亚群英部分房产目前尚未完成土地登记簿的登记手续,相关登记工作正
在进行中,目前登记流程中未遇任何障碍。未完成土地登记簿注册不影响相关
建筑所有权的有效性或罗马尼亚群英对该等建筑的使用权,但在完成登记前无
法进行任何转让或抵押操作。未登记建筑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登记障碍,该等建
筑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未完成土地登记簿注册不会导致行政处罚,不会对罗
马尼亚群英造成实质性限制,也不会对罗马尼亚群英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以用于
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共计 21 处,其中境内租赁 12 处,境外租赁 9 处。根据境外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已依法
取得境外租赁房产的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不动产清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内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条、第六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
房屋。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50 个注册商标,其中
境内注册商标 147 个,境外注册商标 103 个。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清单”。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719 项专利,其中境内
专利 683 项,境外专利 36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六: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清单”。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2 项作品著作权。具体
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著作权清单”。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42 项软件著作权,具
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软件著作权清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
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等资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
值为 177,037.57 万元。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香山股份共有 44 家子公司,5 家参股公司(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直接参股的公司),无分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
件九: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子公
司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发行人所持上述子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不
存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受限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以下重大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
质押合同》,以持有均胜群英 51%的股权为发行人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7 年
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9.2 亿元,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
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
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
发生的费用等。发行人就上述质押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并取得宁波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下发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甬市监)股权质设字[2023]
第 0212 号)。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上质押登记仍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非上市公司股权
质押合同》,以持有均胜群英 12%的股权为发行人 2023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9
年 11 月 16 日期间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本质押
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发行人就上述质押办理
了相关质押登记,并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
知书》((甬市监)股权质设字[2023]第 0372 号)。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以上质押登记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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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的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超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借款/授信
序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万 期限/签署日 担保方式/抵押物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期限
号
元)
(2024)进出银 中国进出口 2024.12.06-
中国进出口 2024.11.26-
(2024)进出银(甬信
合)字第 1-154 号
行 起 24 个月
中国进出口 2024.10.29-
(2024)进出银(甬信
合)字第 1-142 号
行 起 24 个月
兴业银行股 浙(2020)宁波市高
兴银甬短字第海曙 2025.06.11- 兴银甬抵(高)字 2022.3.24-
宁波分行 0311342 号
宁波 2025 人借 中国银行宁 2025.04.07-
建设银行中
山市分行
建中山(2023)并 交通银行中 质押担保(均胜群英 2023 年质字第 099 2023.02.27-
购 1 号[注 1] 山分行 51%股权质押) 号 2027.12.31
兴业银行中
山分行
兴银粤授借字(中
兴业银行股 兴银粤授质字(中
山)第 2023.11.17- 质押担保(均胜群英
中山分行 202311011101 号
[注 2]
(2023)进出银(甬信 中国进出口 2023.12.19-
合)字第 1-147 号 银行宁波分 首次放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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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起 24 个月
UniCredit 德国群英、
Bank GmbH, 2025.01.27-
波兰群英、
Landesbank 2027.07.08
万欧元 英、墨西哥
Württemberg 次,每次可
及其他贷款 群英、均胜
延期 1 年
方 群英
Bank of 中国银行股
China
份有限公司
Limited
Zweigniederl 宁波分行,
Frankfurt am 欧元 2026.04.30
低于
Main 1,005.00 万
Frankfurt
Branch 欧元
合抵押贷款,最高金
额为 1,800 万欧元;
Powszechna 2.权证号为
Kasa 47/6,47/8,71/10,72/8,1
Oszczędności 1,200 万欧 2022.1.27- 18,119,9/18,122 的不 波兰群英、
Bank Polski 元 2032.1.26 动产; 德国群英
其补充协议 Spółka 3.《不动产保险协
Akcyjna 议》下的应收款项转
让;
应收款项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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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签署了“建中山(2023)并购 1 号”的并购项目银团
贷款合同,贷款总额度 9.2 亿,其中 4.2 亿用于置换招商银行发放的存量并购贷款,5 亿用于直接支付并购交易价款或置换借款人前期已支付的超过 40%
自筹资金比例的并购价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合同项下已借款 9.2 亿,相关质押登记已完成,公司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甬市监)股权质设字[2023]第 0212 号)。
注 2:2023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兴银粤授借字(中山)第 202311021102 号”《并购借款合同》,债务本金为
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甬市监)股权质设字[2023]第 03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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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
履行的超过 5,000 万元/600 万欧元的重大保理合同共 1 个,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人 保理人 借款金额 期限
均胜新能源 建设银行宁波鄞州分行 5,000 万元 至 2026 年 02 月 27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
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目前亦未产生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它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的确认,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
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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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的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本变动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式收购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公司支付现金收购均胜群英 12%的股份,交易总额为 5.1 亿元。
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进行重
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计划,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
质性影响。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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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中山市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8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在中山
市工商局登记变更并同时将公司章程进行备案。
经核查,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制定和内容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最近三年修改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等条款进行了
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并废止了《监事会
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均履行了
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要
求载明的全部事项,并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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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
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2025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职权。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经营层设总裁 1 名、财务总监 1 名,下设衡器事业
部、汽车系统事业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程序合
法,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广
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5 年 5 月废止《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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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
等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会 11 次,董事会 30 次、监事会 25 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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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发
行人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发
行人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包括总裁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及财务总
监 1 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
发行人上述 9 名董事,经发行人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任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均由董事会聘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发行人董事为赵玉昆、刘玉达、王咸车、唐燕妮、徐彬、张盛
红、薛俊东、黄蔚、郭志明,其中薛俊东、黄蔚、郭志明为独立董事,其他为
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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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徐彬、赵双双、唐燕妮、龙伟胜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薛俊东、
黄蔚、郭志明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赵玉昆因任职期满离任发行人董事长、
董事;张盛红因任职期满离任发行人董事。
达、赵双双、唐燕妮、徐彬、龙伟胜、王帅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黄蔚、薛俊东、郭志明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咸车因任期届满离任发行
人董事。
发行人内部工作调整,徐彬申请辞去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其辞职报
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员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选举赵双双为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其由非独
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原董事任期一致。
报告期初,发行人监事为赵文丽、陆立英、邓碧茵。
员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选举赵文丽为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4 年 4 月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为:赵文丽、陆立英、邓碧茵。
会员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选举赵文丽为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4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陆立英、邓碧茵为第
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为:赵文丽、陆立英、邓碧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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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
相关法律、法规,2025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
行全面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发行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刘玉达、副总经理王咸车、财
务总监周璐璐、董事会秘书龙伟胜。
原因申请辞去财务总监的职务。发行人于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9 次会议,
聘任尤佳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发行人总裁,王咸车为发行人副总裁,尤佳为发行人财务总监,龙伟胜为董事
会秘书。
发行人总裁,尤佳为发行人财务总监,龙伟胜为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副总裁王
咸车因任职期满离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因发行
人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行人内部工作调整及高管个人原因;发行人已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变动均已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
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发
行人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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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
因《公司法》修订、发行人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发行人
内部工作调整及高管个人原因。上述变动均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山股份及其子公司所实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各子公司: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2)德国境内子公司:19%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4)罗马尼亚境内子公司:19%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5)波兰境内子公司:23%
应缴增值税
(6)南非境内子公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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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贸易税:按调整后营业额的 1%计
算,如果金额大于当期企业所得税的
金额,则只缴纳贸易税;如果金额小
于当期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则只缴纳
当期企业所得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 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各子公司:1%、
征 5%、7%
(1)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各子公司:
(2)美国境内子公司:联邦 21%,
州 6%
(3)墨西哥境内子公司:30%
(4)德国境内子公司:15.825%
(5)罗马尼亚境内子公司:16%
(6)波兰境内子公司:19%
(7)南非境内子公司:27%
(8)中国香港境内子公司:16.5%
(1)公司及其中国境内
各子公司: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各子公司:
缴;从租计征的,按租
房产税:1.2%、12%;
金收入的 12%计缴;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2)德国: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
贸易税:7%-17%计缴
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2%计
缴;
(2)德国境内子公司:
贸易税:按应纳税所得
额的 7%-17%计缴。
(1)报告期内,佳维电子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优惠政策,
退税率为 13%;佳维商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及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为
(2)佳维电子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44009131 的高新证
书。佳维电子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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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胜群英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33100590 的
高新证书。2023 年 12 月 8 日取得了编号为 GR202333100386 的高新证书。均
胜群英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征收。
(4)武汉均胜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取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
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42004780 的高新证书。武汉均胜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
征收。
(5)长春均胜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取得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
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22000038 的高新证书。长春均胜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
征收。
(6)辽源均胜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取得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
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22000746 的高新证书。辽源均胜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
征收。
(7)群英天津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取得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12001661 号的高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2023 年 12 月 8 日 取 得 了 编 号 为
GR202312001606 的高新证书。群英天津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
征收。
(8)均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新能源”)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
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133100328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2024 年 12 月 6 日取得了编号为 GR202433101600 的高新证书。
均胜新能源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征收。
(9)均胜饰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33101784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均胜饰件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
税率征收。
(10)群英饰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
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33100536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群英饰件报告期内
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率征收。
(11)南京新能源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432005663 号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南京新能源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税
率征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33101409 号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均源塑胶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15%
税率征收。
(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延续西
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成都均胜
符合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条件,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
知执行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1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
增值税税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长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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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辽源均胜群英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月 31 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其年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执行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对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政府补助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最近三年取得的单项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共计 41 项,其中
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十、政府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
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该等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
三年按时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
人确认、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最近三
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书
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有关政府
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最近三年境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最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处罚。
(四)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除“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披露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劳
动社保等标准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境外法律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书,境外子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情节较轻,相关公司已经采取了整改措
施且已经缴纳了罚款,上述事项不会对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
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证监许可[2022]396 号);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关于核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33,201,000 股新股。发行人以询价方式最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发行人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对发行人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
[2022]21009290069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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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毕马威出具的“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4415 号”《关于广东香山衡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董事会
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前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实际已投资总额
序号 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运营平台开
发项目
合计 58,905.51 58,905.51
(1)2023 年 2 月,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
业务经营规划和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为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
金,根据市场环境和在建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对前次募投项目中“目
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了调整。
(2)2023 年 8 月,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
第 17 次会议,以及 2023 年 9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
式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综合考虑当前业务经营规划和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
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
进行变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为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核查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事项无异议。
(3)2024 年 12 月,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
第六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发行人对募投项目“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结项、对“新能源汽
车充电设备及运营平台开发项目”予以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合计 17,774.89
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
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对发行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情况符合《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制度。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1,179.24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已
扣减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的部
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情况
本项目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四)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进行认
真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人整体发展规划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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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可以更好地满足发行人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的资
金需求,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增强发行
人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发行人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
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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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山股份及
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受罚 处罚机
时间 处罚案号 案由 处罚金额 整改情况
主体 关
拱中关石违 出口计价秤税
佳维 2022.0 中山海 已缴纳罚款
字[2022]0018 则号列申报错 1,000 元
电子 8.17 关 并整改
号 误
温州市 使用属于强制
温州 鹿城区 温州市监处 检定范围的电
均悦 市场监 罚〔2025〕 动汽车充电桩 500 元
充 督管理 728 号 未按规定申请
局 检定
布拉索
罗马 3,000 列伊
尼亚 (约合 600 已支付罚款
群英 欧元)
察局
布拉索
罗马 未按规定为员
尼亚 工提供每周休 -
群英 息日
察局
布拉索
罗马
尼亚 员工登记错误 -
群英
察局
罗马 15,000 列伊
尼亚 (约合 3,000 已支付罚款
群英 欧元)
罗马 15,000 列伊
尼亚 (约合 3,000 已支付罚款
群英 欧元)
累计罚款总
罗马 消防安 未设置安全照
尼亚 全监管 明标识指示逃 已支付罚款
群英 部门 生通道等
DPC.DPC- 2.8 万兹罗提
能源监 未及时提交对
波兰 2021.5. 3.451.6.2022. 的罚款(约
管办公 波兰的燃料和 [注 1]
群英 31 MMo 合 6,580 欧
室 DKN:58816 石油进口申报
元)
注 1:本次处罚由波兰能源监管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31 日作出,波兰群英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2025 年 7 月 29 日,二审法院修改了一
审判决,改变了能源监管办公室主席的决定,将对该公司的处罚总额减少至 28,000.00 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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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处罚只是因延迟提交某些报告而导致的行政处罚,
并不违反该公司在遵守安全要求和环境法规方面的实质性义务,不会对该公司的运营和业
务构成实质性的风险。
对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
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
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
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
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
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
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
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款。”。上述针对佳维电子的处罚金额较小,属
于该类型行政处罚中最轻档次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
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
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
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针对温州均
悦充的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境外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事项情
节较轻,不会对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构成重大障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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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发行人控
股股东均胜电子、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现任董事俞朝辉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一般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以自有资金代垫募投
项目合作方应支付的募集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均胜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剑峰、李俊彧、俞朝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 号);2024 年 8 月 9 日,因上述事项受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
书-关于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4〕149 号)。
该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不属于擅自改变香山股份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相关人员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严重损害香山股
份利益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香山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
实质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
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涉案金
序 案由/ 受理法
案号 原告 被告 额(万 进展情况
号 事由 院
元)
( 2024 ) 广州市
合创汽车 买 卖
粤 0115 民 南沙区
初 13495 人民法
公司 纠纷
号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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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
序 案由/ 受理法
案号 原告 被告 额(万 进展情况
号 事由 院
元)
被告一:
广汇汽车
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东台分公
司;
被告二:
广汇汽车
服务有限
( 2025 ) 上海市
责 任 公 买 卖
沪 0112 民 群英智能技 闵行区
初 44976 术 人民法
被告三: 纠纷
号 院
东台宝通
汽车服务
有限责任
公司;
被告四:
广汇汽车
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市 法院已作出
( 2025 ) 合创汽车 承 揽
群英智能技 南沙区 一审判决,
术 人民法 判决尚未生
初 4506 号 公司 纠纷
院 效。
( 2023 )
技 术
苏 0413 民 常州市 双方达成调
江苏火星 委 托
初 6828 号 金坛区 解协议,目
( 2024 ) 人民法 前处于中止
限公司 合 同
苏 0413 执 院 执行状态。
纠纷
常州市 一审判决已
金坛区 生效,发行
人民法 人已申请执
院 行。
( 2025 ) 土 地
湖南卓舟 中山市
粤 2071 民 租 赁
初 25064 合 同
有限公司 民法院
号 纠纷
( 2022 )
湘 01 破申 广汽菲亚 破 产
长沙市
( 2022 ) 勒汽车有 债 权
民法院
湘 01 破 限公司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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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
序 案由/ 受理法
案号 原告 被告 额(万 进展情况
号 事由 院
元)
湘 01 破申 特克莱斯 清 算 中级人
( 2022 ) 售有限公 申报
湘 01 破 司
侵 害
作 品
( 2025 )
上海品图网 信 息 中山市
粤 2071 民
初 41776
公司 传 播 民法院
号
权 纠
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除第 7、8 项破产案件外)涉及的
总金额为 673.92 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08%,因此上述诉
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上述第 7、8 项破产案件,合计涉诉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其基本情况
如下:2022 年 11 月 28 日,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决书受理广汽菲亚特
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均胜群英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合计金
额 1,536.02 万元。2025 年 6 月 27 日,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中均胜群英系债权人身份,
涉及的总金额为 1,536.02 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19%,因
此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境外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
下:
起诉方 被诉方 案由 涉诉金额 进展
前雇员 7,900 兹罗提(约合
波兰群英 劳动争议 一审中
Maciej G 1,856.50 欧元)
前雇员 32,205 兹罗提(约
波兰群英 劳动争议 一审中
PawełW 合 7,568.17 欧元)
the Ministry of Public Finance –
General Directorate for the
Settlement of Appeals and the 3,829,972 列 伊
罗马尼亚
National Agency for Fiscal 行政诉讼 (约合 765,000 欧 审理中
群英
Administration – General 元)
Directorat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rge Taxpayers, Bucha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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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Automation Center SRL 破产程序 不足 1,000 欧元 审理中
群英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诉讼、仲裁所涉及的金额较小,不会
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的检索,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和未决诉讼、仲裁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五)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的检索,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六)根据董事长、总裁刘玉达的调查表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
的检索,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刘玉达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部分内容的讨论,特别对发行人引
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胜电子。
经核查发行人及均胜电子披露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
个月,认购对象均胜电子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胜电子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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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均来源于均胜电子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均胜电子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
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发行人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
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引起的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认购对象均胜电子及发行人已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本所律师已就认购对象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是否存
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议》,均胜电子同意以 81,179.24 万元的金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最终发行股票数将以经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为准。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已
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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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
——————————
孙 立律师
——————————
敖菁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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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
序号 获证单位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名称、型号)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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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秤(非自动衡器)TCS-1T-A,TCS-2T-A,TCS-3T-A,,TCS-
电子台秤(非自动衡器)TCS-60-Z,TCS-100-Z,TCS-150-Z,
TCS-300-Z
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ACS-30-JE483,ACS-30-JC483,ACS-
JC485V1,ACS-30-JC486V1,ACS-30-JE486V1
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ACS-30-JE483V2,ACS-30-
JC483V2,ACS-30-JE485V2,ACS-30-JC485V2,ACS-30-
JC483V3,ACS-30-JE485V3,ACS-30-JC485V3,ACS-30-
JC486V3,ACS-30-JE486V3
价格标签秤(非自动衡器)ACS - 6 - PC523C1、ACS - 6 -
PC523C2、ACS - 6 - PC524C1、ACS - 6 - PC524C2、ACS - 15 -
PC523C1、ACS - 15 - PC523C2、ACS - 15 - PC524C1、ACS - 15 -
PC524C2、ACS - 30 - PC523C1、ACS - 30 - PC523C2、ACS - 30 -
PC524C1、ACS - 30 - PC524C2、ACS - 6 - PC523C1V、ACS - 6 -
PC523C2V、ACS - 6 - PC524C1V、ACS - 6 - PC524C2V、ACS -
ACS - 15 - PC524C2V、ACS - 30 - PC523C1V、ACS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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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523C2V、ACS - 30 - PC524C1V、ACS - 30 - PC524C2V
价格标签秤(非自动衡器)ACS - 6 - PC511、ACS - 6 - PC5111、
ACS - 6 - PC512、ACS - 6 - PC5121、ACS - 6 - PC513、ACS - 6 -
PC5131、ACS - 6 - PC514、ACS - 6 - PC5141、ACS - 15 -
PC511、ACS - 15 - PC5111、ACS - 15 - PC512、ACS - 15 -
PC514、ACS - 15 - PC5141、ACS - 30 - PC511、ACS - 30 -
PC5111、ACS - 30 - PC512、ACS - 30 - PC5121、ACS - 30 -
PC513、ACS - 30 - PC5131、ACS - 30 - PC514、ACS - 30 -
PC5141
智慧餐厅秤(非自动衡器)ACS - XX - PC661、ACS - XX -
PC6611、ACS - XX - PC662、ACS - XX - PC6621、ACS - XX -
PC663、ACS - XX - PC6631、ACS - XX - PC664、ACS - XX -
PC6641、ACS - 30 - PC661、ACS - 30 - PC6611、ACS - 30 -
PC6631、ACS - 30 - PC664、ACS - 30 - PC6641、ACS - 50 -
PC661、ACS - 50 - PC6611、ACS - 50 - PC662、ACS - 50 -
PC6621、ACS - 50 - PC663、ACS - 50 - PC6631、ACS - 50 -
PC664、ACS - 50 - PC6641
电子计重秤(非自动衡器)TCS - 150 - ZE252、TCS - 150 -
ZE253、TCS - 150 - ZE254、TCS - 150 - ZE255、TCS - 150 -
ZE256、TCS - 150 - ZE252C1、TCS - 150 - ZE253C1、TCS - 150 -
ZE255、TCS - 300 - ZE256、TCS - 300 - ZE252C1、TCS - 300 -
ZE253C1、TCS - 300 - ZE254C1、TCS - 300 - ZE255C1、T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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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获证单
许可或认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构
号 位
海关进出口货物
执
食品药品经营许 中山市市场监
可证 督管理局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42000721162229
登记回执 A001W
海关进出口货物
执
食品药品经营许 中山市市场监
可证 督管理局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220101785945871
登记回执 X001Z
A001U 境局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510112597298865
登记回执 9001W
MP8D001P 境局
海关报关单位注 宁波海关驻鄞
册登记证书 州办事处
E2M001U 境局
海关报关单位注 宁波海关驻鄞
册登记证书 州办事处
R43001Q 护局
海关进出口货物
执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30200732129934
登记回执 6001Y
海关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备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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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天津经济技术
境局
均胜新能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30201MA2AJK8
源 登记回执 F1T001X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2011509466048X
登记回执 M001X
群英智能 (浙)JZ 安许证字 浙江省住房和
技术 [2023]000266 城乡建设厅
群英智能 承装(修、试) 国家能源局浙
技术 电力设施许可证 江监管办公室
群英智能 建筑业企业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
技术 证书 城乡建设厅
群英智能 建筑业企业资质 宁波市住房和
技术 证书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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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声明主体 自我声明编号 产品名称(主) 自我声明时间
号
装置(摩托车灯具))
车视镜、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车视镜、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车视镜、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
于汽车内饰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部分产品属于机动
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和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代替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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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获证单位 许可或认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构
号
群英智能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技术 书 认证中心
TUV SUD 产品
群英智能
技术
认证机构
IATF16949:2016
证书
CQC 产品认证证 按定期监督获 CQC 中国质量
书 得保持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2015011111821 按定期监督获 CQC 中国质量
书 377 得保持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CQC 产品认证证 CQC 中国质量
书 认证中心
IATF16949:2016
证书
ISO14001:2015 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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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IATF16949:2016
证书
ISO14001:2015 环
书
IATF16949:2016
证书
ISO14001-2015 环
书
ISO45001:2018 职
系认证证书
中球联合国际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有限公司
中球联合国际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北京海德国际
证书 认证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北京海德国际
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有限公司
IATF16949:2016 Quality Austria
证书 GmbH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 杭州鑫汇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有限公司
ISO45001-2018 职 艾西姆认证
系认证证书 公司
ISO14001-2015 环
北京海德国际
认证有限公司
书
IATF16949:2016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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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45001:2018 职 北京中安质环
书 公司
ISO14001:2015 环 北京中安质环
书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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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
序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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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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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KEY SAFETY SYSTEMS FOREIGN
HOLDCO ,LLC
Ningbo Joyson Safety Systems Mexico S.deR.L.de
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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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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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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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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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清单
土地使用权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地址
(㎡) (㎡) 权利
中府国用(2008)第 粤房地证字第 C6410289
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
药城思邈路 28 号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 汽车产业开发区西湖大路
长国用(2013)第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 汽车产业开发区西湖大路
长春均胜 22,879.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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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地址
(㎡) (㎡) 权利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 长春市西新区西湖大路 8699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 长春市西新区西湖大路 8699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 长春市西新区西湖大路 8699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 长春市西新区西湖大路 8699
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四
组-000
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四
组-000
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四
组-000
浙(2020)宁波市(奉化)不动产权第 0004034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
号 盛路 2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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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地址
(㎡) (㎡) 权利
梅江西苑梅景路 478 弄 44
号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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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地址
(㎡) (㎡) 权利
梅江西苑梅景路 478 弄 44
号 504
梅江西苑梅景路 478 弄 53
号 403
土地面积 房屋面积
序号 权利人 权证号 座落 他项权利
(㎡) (㎡)
Lower Silesian Voivodship, City of Walbrzych, Walbrzych M.
Municipality, Stacyjna Stree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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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er Silesian Voivodship, City of Walbrzych, Walbrzych M.
Municipality, Uczniowska 30 Street
Lower Silesian Voivodship, City of Walbrzych, Walbrzych M.
Municipality, Uczniowska Street
Block 10 of subdivision “Las Colinas de San Luis Parque
Industrial Segunda Etapa” of San Luis Potosi.
注:
Württembergische Bank 之间的 210 万欧元债务,以及与 UniCredit Bank 之间的 210 万欧元债务提供担保;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ścią 优先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
之间的 1,200 万欧元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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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不动产清单
序 月租金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号 (万元)
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有限公
司
南京新能
源
武汉市江夏经开区金港新区雪佛龙大
道 18 号厂房
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与翠远路交口翠
浦路 1-1
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与翠远路交口翠
浦路 1-1
聚贤路 1266 号 5A 号楼 1 层部分、5B
层、8 号楼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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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均胜群英与宁波高新区翔日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宁波高新区清逸路 69 号的部分厂房,租赁面积为
合同,约定续租期限为 5 年,即租赁期限截止日为 2025.9.30,租金按每年增长 3%计算;双方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再次签订了续租合同,合同约定新增
租赁面积 1.000.00 平方米,新增租赁的租赁期间为 2024.9.20 至 2028.10.19,其中 2024.9.20-2025.10.19 的租金为 43.40 万元,原有租赁部份即 4,347.00 平
方米续租三年,租期变为 2020.10.20-2028.10.19,其中 2024.9.20 至 2025.10.19 的租金调整为 174.41 万元/年。自 2025.10.20 起至 2028.10.19,合并租赁面
积为 5,347.00 平方米,租金为 220.96 万元,后续每年增长 3%。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租赁面积(㎡) 月租金 租赁期限
号
Lisbeth Spaeth, Enzweihinger Straße 4 in
约 63,另带停车 辅助费用、WiFi、停车
位 位和每周清洁服务)
Hochdorf-Enz Flat
Hemminger Straße 50 in
Albrecht Riesch, Hemminger 1290.00 欧元(包括所有
Straße 50, 71254 Ditzingen 辅助费用和 WiFi)
Flat
GF, 1st, 2nd, 3rd floor, (每年自动延长
München 80809, Office 107 直至租约到期或延期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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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 62,499.00 美元(自
INNOVA DINTEL industrial park Colinas de 第二年起租金将根据美
(出租方享有合同续签
权,可选择再续两个五
C.V. Luis Potosí , Mexico. 调整,最低涨幅 2.7%,
年期)
最高涨幅 3.8)
Ghimbav Commune,
罗马尼亚群 (自动续期,任何一方
英 可在日历年结束前 60 天
Brasov County
通知终止意向)
Ghimbav Commune, 18
罗马尼亚群 税;每月 100 欧元+增值
英 税,用于提供安全监控
Brasov County
和快速干预服务
Ghimbav Commune,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自动续
罗马尼亚群 税;每月 100 欧元+增值
英 税,用于提供安全监控
Brasov County 前 30 天没有一方通知终
和快速干预服务
止意向,则自动续期)
Olympian Park Brasov, 存储和运营空间每月
仓储及作业空间
罗马尼亚群 Cristian Commune, 80D, 4.35 欧元/平方米+增值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30
英 Soseaua Ghimbavului,, 税,办公空间每月 8 欧 年8月3日
Brasov County 公空间 249 平方米
元/平方米+增值税
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
楼D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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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清单
序号 申请人 注册号 商标文样 类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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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申请人 商标号(注册号) 商标文样 类号 有效期限 注册地
非洲知识产
(O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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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叙利
亚共和国
非洲知识产
(O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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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
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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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
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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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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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清单
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应用于防水秤体的充电接头防水结
构
地毯式电子秤底壳、地毯式电子秤壳体
和地毯式电子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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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秤体的测试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上
位机
一种宽电压输入的兼容铅酸电池和锂电
池的充电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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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通过生物阻抗测量人体心率的人体
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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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电阻应变式称重传感器弹性体的激
光毛化机
一种具有自动收线功能的人体成分分析
仪
一种采用光电传感器检测心功能的信号
处理方法和信号处理装置
一种定制具有私有 MIB 库的电子衡器
的方法
一种带有测距定位功能的行李秤及其定
位控制方法
一种可倾斜称重电子秤的控制系统和控
制方法
一种智能省电电子秤的控制方法及控制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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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电子秤防水结构、电子秤壳体组件和电
子秤
图片标注方法、装置、传感器质量检测 佳维电子、电子科技大
方法和电子设备 学中山学院、香山电子
一种焊接缺陷检测方法、装置、电子设 佳维电子、电子科技大
备以及存储介质 学中山学院、香山电子
一种应用于体脂秤的电极带压力感应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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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电子秤显示结构以及带抽屉式接收面板
的投影电子秤
一种电源低压降供电的双电源自动切换
电路
一种水平调节脚结构及应用该脚结构的
电子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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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上海乐瑞婴童用品有限
公司,佳维电子
力敏传感器弹性体结构、力敏传感器和
电子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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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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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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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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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注塑加工模具的进
料机构
一种具备多向导风结构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一种用于汽车出风口加工的打孔定位机
构
一种带有四连杆自动开闭机构的充电口
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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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一种转芯双色模具同步顶出机构及其方
法
一种用于生产汽车空调叶片组件的模内
装配模具
一种电机组件及其汽车空调出风口执行
器
一种具有触控感应发光功能的智能内饰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件 车饰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一种发光拨钮结构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
出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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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的叶片运动方法及
所采用的装置
宁波东禾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
扁平式出风口结构、空调系统及交通工
具
一种带有洗涤空气阀的汽车风窗玻璃洗
涤壶
用于汽车空调出风口叶片的自动点胶压
饰条一体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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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用于绝缘座上安装铜螺母的模具结
构
一种导风机构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一种出风口壳体侧面四个角度抽芯的脱
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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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汽车真木饰件大小件一次性成型工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天
艺及其成型模具 津
一种应用于汽车内饰高光面板的模具浇 均胜群英天津、均胜群
口结构 英
一种用于汽车空调出风口的球窝连接结
构
一种导风组件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一种叶片组件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
司、均胜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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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汽车发动机波纹进气管疲劳测试设
备
一种集中操控式汽车空调隐藏式出风口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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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具有新型操控机构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一种多通道汽车空调出风口的调节方法
及其装置
一种适用于多通道出风口的叶片传动机
构
一种导风结构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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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用于检测密集零件缺失状态的检测
装置
一种具有导风及风量控制结构的汽车空
调出风口
一种用于生产后视镜外壳注塑模具的抽
芯结构
用于 A 面倒扣产品的模仁抽芯结构及
该产品的注塑模具
一种导风机构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一种传动机构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一种单执行器传动机构及使用其的汽车
空调出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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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构
一种用于 ABS 树脂塑料的自破碎式表
面打磨机
一种车型配置识别方法、车辆控制方
法、行车电脑及汽车
一种注塑嵌装螺母结构及其汽车高压配
电单元的绝缘座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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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车饰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车饰件
真木饰件注塑与加聚氨酯一步成型浇注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模具 车饰件
一种用于汽车内饰的滚烫饰条结构及滚
烫装置
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旋钮注塑成型用牛
角进胶组件
一种用于汽车空调出风口镂空叶片的注
塑成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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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扁平式出风口结构、空调系统及交通工
具
一种具有完整调节风向功能的汽车内饰
隐藏式出风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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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汽车内饰出风口的 LED 功能显示
环
一种真木饰件注塑与加聚氨酯一步成型 均胜群英汽车饰件、均
浇注模具 胜群英
均胜群英汽车饰件、均
胜群英
具备渐变 3D 纹理金属表面装饰件及制 均胜群英、均胜群英汽
作模具 车饰件
均胜群英汽车饰件、均
胜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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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均胜群英汽车饰件、均
胜群英
均胜群英汽车饰件、均
胜群英
一种风门结构及使用其的汽车空调出风
口
用于汽车生产线的抓取装置及汽车生产
线
一种汽车内饰部件加工的立式切割加工
装置
一种汽车内饰件加工的 VOC 废气处理
系统中的降解装置
一种适用于中控烟灰盖板加工的固定机
构
一种汽车内饰物制备的 VOC 废气处理
系统中的喷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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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用于中控台塑料盖板加工的数控铣
床
一种应用于高档汽车内饰件的喷胶、保
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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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装置
一种汽车百叶式卷帘门内饰产品锯切装
置
新型湿式油漆漆雾收集与废水处理系统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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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微动开关支架、防触碰结构和
P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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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电动汽车集成式放
电枪
一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玻璃面板检具的
定位机构
用于三相充电桩墙盒的相间短路检测电
路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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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用于车辆的双枪交流充放电系统以
及方法
新能源汽车充电墙盒
(AC011G.HP.01)
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壁挂式安装充电
桩
带充电桩商家服务用户界面的手机(均
悦充)
电子设备的直流一体式功能图形用户界
面
带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用户界面的手机
(家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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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带新能源汽车找桩充电用户界面的手机
(均悦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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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基于移动通信和蓝牙通信的车载充
电桩在线升级方法
一种复用 CP 电路实现一键开盖的检测
电路
一种具有 IP67 防护等级的电动汽车充
电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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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车辆充电插座功率端子的测温结构
及其制造工艺
基于电动车充电桩的电能计量标定方法
及使用其的充电桩
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高压配电单元中的
母排
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插座
(JQVIG.DS32G)
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插座
(JQVIG.DS32F)
一种 AC 插座装配密封圈安装快速涂油
的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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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电动汽车便携式充电器的三眼插头
过温保护系统
一种三相/单相双向 AC.DC 变换器的兼
容结构
一种具有 IP67 防护等级的电动汽车充
电总成控制盒
一种基于车载充电桩的系统时间计时方
法
一种基于电动车充电桩的新型智能充电
方法
一种基于蓝牙技术的充电桩充电方法和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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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夹持固定型汽车空调风道的钻孔装
置
一种设置有切割装置的新型汽车通风管
加工工装
一种具有夹紧机构的汽车通风管加工装
置
一种吹塑机用高压风机进风口处的降噪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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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一种多向独立风道结构及汽车空调出风
口
汽车加油小门滥用力和拉扯力试验的通
用试验装置
汽车洗涤壶传感器片针模内预置专用装
置
汽车洗涤壶嵌件装配及焊接的全自动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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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用于制作具有不同表面材料的模制部件
的方法
一种汽车内饰件用低烟密度 ABS 塑料
及其制备方法
均胜奎因自动系统有限
公司(德国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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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权利
公司(德国群英)
均胜奎因自动系统有限
公司(德国群英)
均胜奎因自动系统有限
公司(德国群英)
均胜奎因自动系统有限
公司(德国群英)
序号 名称 注册地 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注册号 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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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注册地 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注册号 申请日
Verfahren zur Herstellung eines Dekorteils
und ein solches Dekorteil
Verfahren zur Herstellung eines Dekorteils
und ein solches Dekorteil
Herstellungsverfahren für Formteile mit
unterschiedlichen Oberflächenmaterialien
Method for Producing a Decorative Part and
Such a Decorative Part
Verfahren zur Herstellung eines
Dekorformteils
Dekorelement und Lenkrad für ein
Kraftfahrzeug
Verfahren und Vorrichtung zur Herstellung
eines Dekorteils
Dekorformteil und Verfahren zu dessen
Herstel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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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注册地 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注册号 申请日
Verfahren zur Herstellung eines mit einer
Lichtenberg-Figur verzierten Dekorteils 102023119077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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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著作权清单
序号 权利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作品类别 首次发表日期 他项权利
体脂秤磨砂质感玻璃丝印融合电极
设计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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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软件著作权清单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嵌入式八电极人体脂肪体重测量秤控制软件
V1.0
电子计价秤(ABOV-96F6432)嵌入式软件
V1.22
香山电子、佳
维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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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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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智慧农贸市场 7 寸版软件(Android 应用)
V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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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FancyChef 调酒秤管理系统(Android 应用)
V1.0.04
ACS-JC25 多单位计价案秤(SDI5221)嵌入
式软件 V1.10
TCS-ZX61 电子计重计数台秤(SDI5221)
嵌入式软件 V1.15
蓝牙体脂秤(Telink.TLSR8232)嵌入式软
件 V1.0
SenssunHealth 管理系统(Android 应用)
V2.03.141
ACS-ZX41 电子计重计数秤(SDI5221)嵌
入式软件 V1.14
电子计价秤(GD32E230C8)嵌入式软件
V1.0
软件 V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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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嵌入式温度显示人体脂肪体重测量秤的软件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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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嵌入式手柄显示型八电极蓝牙体脂秤软件
V1.0.0
嵌入式八电极 VA 大屏心率人体秤的软件
V1.0
ACS.PC193 串口秤(CS32L010)嵌入式软件
V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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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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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均胜群英、程
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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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汽车电动出风口对人吹避人吹逻辑中间件软
件
均胜群英天津产品生产过程追溯扫码系统
V1.0
均胜群英天津消音水自动涂抹定量控制系统
V1.0
汽车进气管自动钻孔装置数字化控制系统
V1.0
汽车加油小门滥用力和拉扯力试验的通用试
验装置一键控制系统 V1.0
汽车吹塑洗涤壶的一体式车削加工控制系统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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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组装式快速切换口盖喷涂挂具装置智能驱动
控制软件 V1.0
转盘喷涂线的产品自转装置智能集成控制软
件 V1.0
汽车洗涤壶嵌件装配及焊接的全自动装置感
应控制软件 V1.0
出风口面板遮蔽专用喷涂治具参数配置调节
软件 V1.0
汽车吹塑洗涤壶专用钻头规格智能设置调节
软件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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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地脚连接风道总成生产加工检验检测系统
V1.0
均胜新能源、
南京新能源
均胜新能源、 一种交流充电桩继电器控制和监控软件系统
南京新能源 V1.0
均胜新能源、 一种交流充电桩 CP 控制导引信号监控系统
南京新能源 V1.0
均胜新能源、 一种交流充电桩 AC 和 DC 漏电监控软件系
南京新能源 统 V1.0
均胜新能源、 一种车载 ECU 的外部 EEPROM 数据存储软
南京新能源 件系统 V1.0
均胜新能源、
南京新能源
一种交流充电桩授权充电管理软件系统[简
称:充电管理软件系统 V1.0]
一种基于电动汽车充电控制器的 PLC 通信
控制系统
一种基于车载充电机的 gb27930 协议应用软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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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一种车载 ECU 诊断通信管理的相关 DTC 信
息服务的软件系统
一种适用于单片机的简单任务调度实时操作
系统
一种车载 ECU 诊断通信管理的实时任务调
度管理软件
一种车载 ECU 诊断事件管理的故障状态管
理软件
一种车载 ECU 诊断事件管理的内存管理软
件
一种车载 ECU 诊断事件管理的快照上报和
记录软件
一种车载充电桩的多种授权方式管理软件系
统
基于 OCPP2.x 协议的充电桩板载 4G 通用模
组软件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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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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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开发、生产、销售、网上销售:各类衡器产品及其组配件,计量器材,电子电器产品,塑
胶产品,五金制品,传感器,仪器仪表,电子测量仪器,钟表,计时仪器,家用电器,机 香 山 股 份 100% 持 股
电设备,通讯器材,日用百货,工艺礼品(不含黄金),文化体育用品,训练健身器材, (2021 年 10 月 18 日
应用软件及其辅助设备,计算机产品,网络产品,计算机数码产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第 转 由 香 山 电 子 100%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商务信息咨询;衡器维修; 持股)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衡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
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汽
香 山 股 份 100% 持 股
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
(2021 年 10 月 18 日
转 由 香 山 电 子 100%
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
持股)
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仪器仪表修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五金产品零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衡器制造;衡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
仪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
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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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消费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
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
品及器材零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
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
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车辆饰
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充电桩、充电设施、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 香山股份持有 63%股
件、汽车配件、模具工装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加工、销售和安装;自营和代理货物 份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汽车用塑料嵌板、汽车零配件、汽车电子装置、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模具制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专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
制造;模具销售;熔喷布制造。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制造: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件(发动机进气增压
器)、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模具加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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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车身电子控制系统,模
具设计、开发、制造、加工;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
加工、制造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车身电子控制系统,模
具
新能源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零部件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制造;机动车充电销售;软件开发;汽车零部件研发;网络设备销售;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普通机 均 胜 新 能 源 100% 持
械设备安装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股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汽
车零部件再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
桩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
群英智能技 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
术 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市场营销策
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
勘察;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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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汽车内外饰件、塑料配件、金属制品、模具、五金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批发;
宁波东禾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 90%持股
术除外
广州均悦充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有限公司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发电技术服务 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
嘉兴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广告制
作;广告设计、代理;工程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
有限公司 股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
深圳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
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安全服务。(除依法须经
有限公司 股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充
上海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大数据服
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
有限公司 股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
南京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
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 股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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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
杭州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
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公司 股
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
苏州均悦充 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有限公司 告设计、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股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均悦充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
新能源科技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大数据服
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
(2025.08.25 股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销)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
辽源均胜群 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
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
上海群英均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
有限公司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停车场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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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
宁波东禾智 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
公司 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五金产品制造;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群英均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悦充新能源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
科技有限公 件销售;大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
司 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
郑州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有限公司 100%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充
武汉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大数据服务,互联网
安全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有限公司 100%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
天津均悦充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大数据服
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
有限公司 100%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
石家庄均悦 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
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
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
技有限公司 100%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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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喷涂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 限公司持股 100%
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
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
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塑料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胶表面处理;模具制 宁波东禾智能科技有
造;模具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限公司持股 100%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网
宁波均悦数 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
群英智能技术持股
有限公司 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配电
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
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
宁波数创群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
英均悦充新 制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 群英智能技术持股
能源科技有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 66.00%
限公司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停车场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均胜奔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模具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件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注]
注:2025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宁波均胜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序号 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号 持股比例
香山股份 100%持股(2021 年 10 月 25
日转由香山电子 100%持股)
固定资本 100.00 墨西哥比索;可变资本 德国群英持股 99%,罗马尼亚群英持股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North America, LLC
South Africa Joyson QUIN
Automotive PTY Ltd.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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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由于深圳宝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行人先后于 2018 年和 2019 年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对应的长期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后续未发生变化。
注 2: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深圳洪堡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由于深圳洪堡财务状况恶化,发行人将对深圳洪堡股权投资的公
允价值金额调整为零,后续未发生变化。目前,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佳维电子持有深圳洪堡 1.64%的股权,中山繸子新兴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深圳洪堡 1.81%的股权,发行人合计间接持有深圳洪堡 1.82%股权。
注 3:聚丰镀业股东均源塑胶、自然人王启珍、自然人章洪伟分别持有其 50%、33%、17%股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源塑胶持股比例未超过 50%
且未控制聚丰镀业生产经营,故将其认定为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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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政府补助
序 金额
取得主体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甬 高 新 科 〔 2021 〕 43
均胜群英、均 宁波国家高新区年度企业研发
胜新能源 投入补助项目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知〔2022〕131 号
金
粤人社发〔2021〕28 号
粤人社规〔2022〕9 号
中山市东区街道发展和统计局 中 山 总 部 办 〔 2021 〕 29
甬高新亩均办〔2022〕5
号
中山市商务局出口信用保险专 中 商 务 贸 字 〔 2022 〕 35
项补贴资金 号
中山市商务局 2021 年中山市 中 商 务 财 字 〔 2021 〕 47
商务发展专项 号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
量发展扶持资金
均胜群英、均
胜新能源、均
胜饰件、群英
饰件、武汉均
胜、长春均
胜、辽源均胜
工 信 部 联 政 法 函
〔2022〕251 号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
究院申报的通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质
量奖
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宁波
补助
工作的通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金额
取得主体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宁波高新区 2023 年度第二批 甬高新科〔2023〕6 号、
科技项目经费 甬高科党[2020]19 号
均胜群英、长
春均胜、辽源
甬人社发〔2023〕22 号
均胜、均胜新
长人社联〔2023〕1 号
津政办规〔2022〕6 号
津、成都均
川就局办〔2023〕55 号
胜、群英饰
件、均胜饰件
展专项补助 18 号
宁波国家高新区海外工程师年 甬财经[2023]717 号、甬
薪资助 高科党[2020]19 号
宁波市 2024 年度科技发展专
批)
(市级奖励)
均胜智能技术项目合作
协议
(区级奖励) 号
甬经信装备〔2023〕180
号
产品
东区政府建筑物及附着物、可
搬迁物资补偿金额
改造)项目奖补补助 息化局〔2024〕50 号
甬市监知运〔2022〕250
号
汽车内饰功能件及其智能化控
制系统研究及产业化项目补助
宁波市 2025 年度科技发展专
一批)
高新区 2025 年度研发专项补
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金额
取得主体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宁波高新区 2025 年度第九批
科技项目经费计划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本级
业研发投入奖
上规模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