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5 证券简称: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6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股份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嘉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舟山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受让方王庆太、崔子浩、
曹晓兵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西藏嘉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嘉康”)及
其一致行动人舟山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舟
山清畅”)与受让方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西藏嘉康及其一致行动人舟山清畅拟以协议
转让方式合计向王庆太及其一致行动人崔子浩、曹晓兵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3,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0%)。本次协
议转让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
(除权除息后)26.52 元/股。同时,王庆太和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
收购的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 19,440,000 股申报预受要约,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
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分。自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至
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西藏嘉康放弃前述承诺预受要约 19,440,000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的表决权。
公司 29.60%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西藏嘉康、舟山清畅
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11.98%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变更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
浩、曹晓兵承诺,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转让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36 个月的限制。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且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方案
(一)协议转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嘉康及其一致行动人舟山清
畅的通知,其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与王庆太及其一致行动人崔子浩、
曹晓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王庆太、崔
子浩、曹晓兵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转让 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向崔子浩转让
、向曹晓兵转让 7,76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70%)
,舟山清畅向崔子浩转让 5,36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7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二)表决权放弃
协议转让股份转让完成后,自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至要约
收购完成之日,西藏嘉康放弃前述承诺预受要约 19,440,000 股(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的表决权,且除转让方、受让方书面一
致同意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日前始终
不恢复。
(三)要约收购
以本次协议转让为前提,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
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19,44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3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西藏嘉
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9,440,000 股申报预受要约,承诺以上预
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分,并将配合上市公司
及王庆太、曹晓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
手续。
根据上述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
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占剔除公司回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拥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名称 购账户股份后 表决权比例
(股) 比例 份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西藏嘉康 46,677,966 58.35% 59.12% 46,677,966 59.12%
舟山清畅 5,898,305 7.37% 7.47% 5,898,305 7.47%
转让方合计 52,576,271 65.72% 66.59% 52,576,271 66.59%
王庆太 - - - - -
崔子浩 - - - - -
曹晓兵 - - - - -
受让方合计 -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协议转让完成及表决权放弃)
占剔除公司回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拥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名称 购账户股份后 表决权比例
(股) 比例 份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西藏嘉康 28,357,966 35.45% 35.92% 8,917,966 11.29%
舟山清畅 538,305 0.67% 0.68% 538,305 0.68%
转让方合计 36.12% 36.60% 9,456,271 11.98%
王庆太 4,000,000 5.00% 5.07% 4,000,000 5.07%
崔子浩 11,920,000 14.90% 15.10% 11,920,000 15.10%
曹晓兵 7,760,000 9.70% 9.83% 7,760,000 9.83%
受让方合计 23,680,000 29.60% 29.99% 23,680,000 29.99%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相关方持股情况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要约收购上限及承诺预受要
约上限计算,实际情况以最终要约结果为准。
二、本次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西藏嘉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济开发区 A 区生物医药园一号楼 1 楼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邓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321355435X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1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
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
产专用设备制造;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国内贸易代理;食
经营范围
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邓勇持股 64%,张绍忠持股 20%,邓勤持股 16%
名称 舟山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
注册地址
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5-6450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邓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5MA6T4P346N
出资额 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15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合伙人) 邓勇出资比例 65.25%
注:舟山清畅为员工持股平台。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邓勇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203001966********
住所/通讯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 4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在公司任职情况
经理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王庆太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223319790816****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
住所/通讯地址
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 崔子浩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052619950401****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 45 号
住所/通讯地址
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 曹晓兵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222819770727****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 A 座 238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受让方的资金来源
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支付本次权益变动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属于《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甲方 1:西藏嘉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
方 2:舟山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1:王庆太;乙方 2:崔子浩;乙方 3:曹
乙方(受让方)
晓兵
丙方(实控人):邓勇
(二)标的股份
署日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0%)及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转让
给乙方。其中:甲方 1 向乙方 1 转让 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5.00%),甲方 1 向乙方 2 转让 6,56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8.20%),甲方 1 向乙方 3 转让 7,76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9.70%);甲方 2 向乙方 2 转让 5,36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6.70%)。
(三)转让价格和支付安排
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759,275,520 元。乙方 1 自甲方 1 受让
股份总数的 14.90%)对应转让价款为 382,202,880 元,其中自甲方 1
受让 6,56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对应转让价
款为 210,339,840 元,自甲方 2 受让 5,36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 6.70%)对应转让价款为 171,863,040 元;乙方 3 自甲方 1
受让 7,76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70%)对应转让价
款为 248,816,640 元。
(1)乙方应当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40%(“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
乙方 2 应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52,881,152 元,其中应付甲方 1 股份转
让价款 84,135,936 元,应付甲方 2 股份转让价款 68,745,216 元;乙方
(i)本协议已被适当签署并生效;
(ii)标的股份相关的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报告等信息已经依法
披露;
(iii)甲方、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
完整且甲方、丙方未发生或预期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
(iv)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豁免丙方履行对于其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v)标的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
各方确认,该部分款项应专项用于解除甲方所持股份的质押以及
缴纳股份转让相关的税款。
(2)乙方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
支付转让价款的 30%(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金额为 227,782,656
元,乙方 1 应支付甲方 1 股份转让价款 38,476,800 元;乙方 2 应支付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114,660,864 元 , 其 中 应 付 甲 方 1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付甲方 1 股份转让价款 74,644,992 元。
(3)乙方应在上市公司 2027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出
具,并据此确认上市公司已完成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业
绩承诺,或确认上市公司未全部完成业绩承诺但甲方已履行完毕相应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30%
( ),金额为 227,782,656 元,乙方 1 应支付甲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方 1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38,476,800 元 ; 乙 方 2 应 支 付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甲方 2 股份转让价款 51,558,912 元;乙方 3 应支付甲方 1 股份转让价
款 74,644,992 元。
但没有义务选择将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义务与甲方向上
市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义务的等额部分进行抵销,并将该等金额
的补偿款直接支付予上市公司,支付完成后乙方应付的第三期股份转
让价款中应相应扣除该等金额。
(四)标的股份交割
乙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协议转让过户申请。各方应分别采
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如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
配合。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核原因,标的股份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完成交割,则转让方、受让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
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五)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甲方、丙方应按照善良管
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不会亦不得
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
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对上市公司或乙方的损失,甲
方、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
计年度(即 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
期”)内,以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实现的业绩承诺如下:上
市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0 万元,且归母净利润亏损不
超过 9,000 万元;上市公司 2026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0 万元,
且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2027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0
万元,且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2,100 万元。
上述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上述净利润是指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应以上市公司聘任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依据其所适用
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及现行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专项审
计确认后所计算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准。
司未能实现累计归母净利润业绩承诺目标的,甲方 1 需按照未实现净
利润差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应在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满后专
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将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银行账户。丙
方对前述甲方 1 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公司治理安排
司进行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有义务自身并促使其一致
行动人及前述主体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中行动(包括辞去职务),以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公司治理
安排。为免歧义,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仅对本协议
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上市公司或除交易各方之外的其他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
实际安排应由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
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受让方有权提名
或推荐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提名或推荐 1 名
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非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提名及选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以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东或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甲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以
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
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甲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或谋求更多的董事席位。
(八)上市地位承诺
甲方 1 及丙方承诺,已就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
若因交割日前上市公司或甲方 1、丙方未向乙方披露或故意隐瞒
的已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资金占用、
财务造假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份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 1 支付
相当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包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和要约收
购的方式取得甲方股份而向甲方支付的所有价款,包含在上市公司未
能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予上市公司用于
抵销甲方 1 应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价款义务的部分)30%的违约金,
丙方对该违约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交割日后基于甲方 1 业绩承诺范围内,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即 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的业务、净利润、营业收入、
净资产、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审计意见等财务指标导致上市公司股份被
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受让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 1 返还相当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包
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和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甲方股份而向甲方支
付的所有价款,包含在上市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乙方将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予上市公司用于抵销甲方 1 应承担的业绩承诺补
偿价款义务的部分),丙方对该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不竞争承诺
承诺期届满之日止,除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其自身不得、且应促
使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设立、从事或投资于(且不
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或协助任何其他方设立、从事或投资
于)可能被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但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导致持
有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以及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除外)
,亦不得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或上市公司无需对转让方的竞业限制支付补偿金。
(十)要约收购
过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1,944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 24.30%(其中:乙方 1 拟要约收购 1,760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 22%;乙方 3 拟要约收购 184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30%,
最终以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乙方 1、乙方 3 接受甲方 1 的预受要约并
实际完成收购的股份数为准),要约价格为 32.07/股(并根据上市公
司股份除权除息情况调整,如需)。要约收购以乙方通过协议转让的
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29.60%的股份为前提。
份总数的 24.30%)申报预受要约,甲方 1 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
甲方 1 将配合上市公司及乙方 1、
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
乙方 3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后,自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至要约收购完成之日,
甲方 1 放弃前述承诺预受要约 1,944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弃行使的表决权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日前始终不恢复。
(十一)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已公开披露关于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全部情况,除此
之外保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否则,由此
引起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3)除上市公司公告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之上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
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
纷。
(4)甲方所持标的股份系真实持有,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
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不违反现有的所有法
律法规以及甲方及上市公司章程或内部议事规则规定,保证签署本协
议的行为完全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获得了一切需要获得的授权。
(6)甲方、丙方没有且不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未归
还的情形,没有且不会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侵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
(7)上市公司的各项活动始终符合有效的适用法律,并且没有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以致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8)上市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债务。除
上市公司公告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
保,也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9)甲方、丙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一切资料、文件
及所做出的一切声明、陈述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
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10)除上市公司公告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未与任何
第三方签署收购或者增持其他公司或者子公司股权/股份的协议或者
作出相关内容的口头承诺。
(11)上市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者潜在的未来 36 个月内被起
诉或者被申请仲裁的案件,若出现因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
名下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被起诉或者被申请仲裁的案件,并被管辖
机关最终裁决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的,则甲方、丙方应共同承担裁判
义务或者共同承担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受让标的股份所产生的合
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签署本协议、进行本次交易不违反现有的所有法
律。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获得了一
切需要获得的授权。
(3)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自身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
协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
(4)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一切资料、文件
及所做出的一切声明、陈述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
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5)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合法资金来源。
(6)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乙方将提供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
种资料和文件,签署相关文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
(十二)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十三)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3)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的,其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四)违约责任
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相对方进行足额赔偿。
反其所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除已经由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
公开披露的外,如导致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遭受任何直接损
失,甲方、丙方应当在损失发生或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孰晚)后的
户申请的,每逾期 1 日,违约方应当以已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为基数,
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30 日仍未能提交过
户申请,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发出解除通知的 3
日内按已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能
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应继续补足。
(十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不
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30 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北京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收购方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并利用其运营管理经
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为上市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
力。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及表决权放弃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
兵将拥有上市公司 29.60%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
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
收购方将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促进上市
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
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内
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且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