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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制药: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10:32

证券代码:603207            证券简称:小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5
      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7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7     -     2025/10/20    2025/10/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相关
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小方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559,9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2,391,976.9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7     -     2025/10/20    2025/10/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公司股东運佳遠東有限公司、嘉兴有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必余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7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3 元。
  (3)对于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63 元进行派发。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等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7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818259
特此公告。
                                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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