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2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
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控制人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先生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
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
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
生和杨巍先生。
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到期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2022 年 4 月 6 日签署《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
之补充协议》及《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二》(以上协议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辛云峰、
杨巍及殷冠明约定:
(1)三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三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
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各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
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三方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行使相关
权利;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
的,则以杨巍的意见为准;
(4)原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存在可撤销、解除的情形;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各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是否续签本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据此,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届满。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
知函》,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后解
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
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在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殷冠明先生与辛云峰先生、杨巍先
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辛云峰、
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再合并计算。殷冠明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或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本人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和
/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和/或董事义务。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于近日签署了新一致行动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辛云峰
乙方:杨巍
(一)一致行动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
采取一致行动。
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
股东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双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
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捷邦控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之前,双方按照如下原则形成一致意见:
(1)在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前,双方应协商
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共同提出议案;
(2)如果双方在提出议案前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双方应协
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
决;
(2)如果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
使表决权。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
委托本协议另一方代为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双方
均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
表决时,担任董事的双方应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
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
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二)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36 个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辛云峰、杨巍、殷冠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266,700 股,总股本由
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了 250,200 股,总股本由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 18,000,000 24.76
董事长兼总经
理
合计 40,888,889 56.24
注 1: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17,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4%,对应表决权
比例为 0.44%;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 100%的股份,捷邦
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1%,对应表决权比例为 55.45%;
殷冠明先生为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邦投资”)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系捷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捷邦投资持有公司 4,761,90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司表决权比例为 62.49%(上述对应表决权比例均按照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
本计算)。
注 2:上表及注 1 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辛云峰、杨巍、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辛云峰、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
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同时,辛云峰先生和杨
巍先生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辛云峰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 0.44%的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为 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通过控
制的捷邦控股控制公司 55.45%的表决权,二人合计拥有公司 55.89%的表决权。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任职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72,709,728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 570,900 股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2,138,828 股。公司前
十大股东及辛云峰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拥有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拥有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保险产品
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注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列示在前表中。
注 2: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17,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4%,对应表决权
比例为 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 92%的股份,两人为捷邦控股实际
控制人,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1%,对应表决权
比例为 55.45%。综上,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55.89%。
根据上表,辛云峰先生及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 55.89%表决权,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超过 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
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导致相应股东权益的变动情
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
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备查文件
(一)殷冠明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二)辛云峰、杨巍签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协议》。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