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捷邦科技
股票代码:30132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辛云峰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 636 号 1 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杨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 636 号 1 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殷冠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 636 号 1 栋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
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在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邦科技”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
加或减少其在捷邦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报告书 指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捷邦科技 指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邦控股 指
控股股东
捷邦投资 指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辛云峰、杨巍、殷冠明
公司股东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签
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
议》,以及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2022 年 4 月 6
原一致行动协议 指
日签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
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
辛云峰、杨巍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签署的《关于捷邦精
新一致行动协议 指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
辛云峰、杨巍、殷冠明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三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辛云峰、杨巍签署新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变更为
辛云峰和杨巍。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
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辛云峰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222401197305******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 636 号 1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杨巍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42119760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 636 号 1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殷冠明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212319750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 636 号 1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因签署原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鉴于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
股东个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三方一致行动关系
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
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一)原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签署《关于捷邦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2022
年 4 月 6 日签署《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根据
原一致行动协议,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约定:
(1)三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三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
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各方在捷
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
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三方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行使相关
权利;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
的,则以杨巍的意见为准;
(4)原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存在可撤销、解除的情形;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各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是否续签本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据此,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届满。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
况如下:
(二)新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不再续签之告知函》,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
后不再续签,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甲方:辛云峰
乙方:杨巍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
采取一致行动。
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
股东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双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
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捷邦控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之前,双方按照如下原则形成一致意见:
(1)在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前,双方应协商
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共同提出议案;
(2)如果双方在提出议案前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双方应协
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
决;
(2)如果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
使表决权。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
委托本协议另一方代为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双方
均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
表决时,担任董事的双方应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
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
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本协议有效期 36 个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
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捷邦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
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
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
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再合并计算,三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
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
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
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辛云峰、
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后解除。同时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
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
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
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266,700 股,总股本由
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了 250,200 股,总股本由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 317,460 0.44
间接持股 18,000,000 24.76
董事长兼总
经理
合计 40,888,889 56.24
注 1: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17,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4%,对应表决权
比例为 0.44%;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 100%的股份,捷邦
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1%,对应表决权比例为 55.45%;
殷冠明先生为捷邦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捷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捷邦投资持有公司
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62.49%(上述对应表决权比例均按照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计算)。
注 2:上表及注 1 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辛云峰、杨巍、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辛云峰、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
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同时,辛云峰先生和杨
巍先生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辛云峰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 0.44%的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为 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通过控
制的捷邦控股控制公司 55.45%的表决权,二人合计拥有公司 55.89%的表决权。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任职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
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的公司 45,079,365 股股份
为首发前限售股,前述限售股解除限售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21 日。除前述因首次
公开发行导致股份存在限售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72,709,728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 570,900 股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2,138,828 股。公司前
十大股东及辛云峰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拥有表决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保险产品
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注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列示在前表中。
注 2: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17,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4%,对应表决权
比例为 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 92%的股份,两人为捷邦控股实际
控制人,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1%,对应表决权
比例为 55.45%。综上,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55.89%。
根据上表,辛云峰先生及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 55.89%表决权,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杨巍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辛云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殷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
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 监事
辛云峰
深圳市中鼎盛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巍
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殷冠明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
情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
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行动人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辛云峰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 巍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殷冠明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
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广东省东莞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捷邦科技 股票代码 301326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务人(一) 辛云峰 义务人通
路 636 号 1 栋
名称 讯地址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务人(二) 杨巍 义务人通
路 636 号 1 栋
名称 讯地址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务人(三) 殷冠明 义务人通
路 636 号 1 栋
名称 讯地址
增加 □ 减少 □不变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
拥有权益的 有无一致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 有 无 □
股份数量变 行动人
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
化
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
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
变动)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否为上市 是 否 □
上市公司第
公司实际
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权益变动方 继承 □ 赠与 □
式(可多选)
其他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
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
动)
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务人披露前 辛云峰:直接持股数量:317,460 股,持股比例 0.44%;
拥有权益的 间接持股数量:18,000,000 股,持股比例 24.76%;
股份数量及 杨 巍:间接持股数量:18,800,000 股,持股比例 25.86%;
占上市公司 殷冠明:间接持股数量:3,771,429 股,持股比例 5.19%。
已发行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888,889
比例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4%。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
辛云峰:直接持股数量:317,460 股,持股比例 0.44%;
动后,信息
间接持股数量:18,000,000 股,持股比例 24.76%;
披露义务人
杨 巍:间接持股数量:18,800,000 股,持股比例 25.86%;
拥有权益的
殷冠明:间接持股数量:3,771,429 股,持股比例 5.19%。
股份数量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未
变动比例
发生变化,殷冠明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与辛云峰先生、杨巍
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在上市公司 时间:2025 年 9 月 21 日
中拥有权益 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
的股份变动 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的时间及方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
式 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不排除
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公司
于 未 来 12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
个月内继续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增持
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是 □ 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不适用
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
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不适用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辛云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杨 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殷冠明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