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5-044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5 - 2025/9/26 2025/9/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2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9,176,9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876,539.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5 - 2025/9/26 2025/9/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无自行发放对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 于 上市 公 司 股息红 利差 别化 个人 所得税 政策有关 问 题 的通知 》(财 税
[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参照前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税收政策,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718000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