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2 证券简称:老凤祥 公告编号:2025-040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含税),B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6459美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5 - 2025/9/26
B股 2025/9/30 2025/9/25 2025/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
比例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阶段、资金安排、未来成长需要和
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后,制定并实施具体 2025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事项。授权期限自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
权,公司在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次 2025 年度半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3,117,7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628,862.1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5 - 2025/9/26
B股 2025/9/30 2025/9/25 2025/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2025 年半年度,公司不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持股期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3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0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0 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
付。根据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下一工作
日(即 2025 年 8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1030)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46459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41813 美元;
(2)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
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
金红利 0.046459 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46459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480605 或 64833388 转 612 分机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