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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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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TIANHI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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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5第02469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 《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下称"本次股东会") , 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 《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斗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经查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14:30在安徽省合
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21 楼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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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韬先生。网络投票时1旬为2025 年 9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1句段,即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证券
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1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4,168,71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8,750,0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3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0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查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二)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九 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E131?s:vnn.=ee 去律意见书
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
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
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己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人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3,638,32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59%;
反对 69,580,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3 %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814,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4.9204% ; 弃权 949,73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37% 。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7,01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9%;
反对 16,26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1炻;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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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49,189,15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3.4878%; 弃权 89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0,156,33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54%;
反对 3,578,11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32,48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672%; 弃权434,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32% 。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2,100,272,568股, 96.6011 96 ;
反对 72,730,94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2%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448,71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5.5959%; 弃权 1,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500 %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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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x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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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o=五年,A f:Ln在合月巴市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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