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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22:50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阴市恒润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制度第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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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三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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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
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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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
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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