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气派科技”)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
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 15,9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编制了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以下
简称“本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相关用语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半导体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是科技创新的先驱,在世界经济
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的背景下,云计算、大
数据、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新需求、新
应用不断涌现。无论这些新兴领域如何发展演变,都离不开半导体的支撑保障,
并将进一步扩大对功率半导体的应用需求。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深入实
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
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
医疗设备等产业创新发展。2022 年 12 月,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
(2022-2035 年)》提出: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
业集群发展,建设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信息技术产业核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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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动人工智能、先进通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先进计算等技术创新和应
用。为贯彻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抢抓半导体产业发展重大机遇,广东
省政府先后制定一系列鼓励与支持的产业政策。2021 年 7 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广
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
莞、惠州、江门等市为依托,重点发展 5G 器件、5G 网络与基站设备、5G 天线
以及终端配件等优势产业,补齐补强第三代半导体、滤波器、功率放大器等基础
材料与核心零部件产业,打造万亿级 5G 产业集群。
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是整个半导体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随着 5G 通信、物
联网(IoT)、人工智能(AI)、自动驾驶汽车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对高性能、
低功耗、高可靠性的芯片需求增加,推动了封装测试市场的增长,先进封装技术
如 3D 封装、系统级封装(SiP)、晶圆级封装(WLP)等正在逐渐增长,Yole
预测先进封装市场规模将从 2024 年的 450 亿美元增长至 2030 年的 800 亿美元,
年复合增长率达 9.4%。业内领先封测企业通过加速布局 3D 封装、Chiplet 技术
持续保持竞争力,从技术层面,异构集成(如混合键合、扇出型封装)和 Chiplet
技术成为突破摩尔定律的核心路径,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第三代
半导体的封装技术成为功率半导体不可或缺的技术。
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23 年全球封测市场规模为 822 亿美元,
同比增长 0.86%。未来,全球半导体封装测试技术将继续向小型化、集成化、低
功耗方向发展,在新兴市场和半导体技术进步的共同带动下,附加值更高的先进
封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封装测试业市场有望持续向好预计 2026 年市场规
模有望达 961 亿美元。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中国市场 2023 年封装测
试业销售额 2,932.2 亿元,市场空间广阔,为封测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
有利条件。
半导体行业呈现“强周期性”,每 3-5 年经历一轮“需求爆发-产能扩张-库
存调整-复苏”的循环,2020-2021 年全球半导体行业需求激增,供应链短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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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价格暴涨,行业资本开支大幅增加;2022 年全球经济放缓、终端消费电子
需求疲软,行业进入库存调整期,部分领域价格回落。
求韧性凸显,叠加库存去化接近尾声,半导体行业呈现温和复苏态势。
市场调查机构 Gartner 的最新数据显示,2024 年全球半导体收入总计 6,559
亿美元,较 2023 年的 5,421 亿美元增长 21%。据 Wind 统计,2024 年,A 股 162
家半导体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022.25 亿元,对比 2023 年 4,972.81 亿元增长
行业整体保持了双位数增长的良好态势。
公司一直致力于半导体封装测试相关技术的研发创新并不断加强研发投入,
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将根据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技术发展方向,加强对新
兴领域的研发投入,持续对功率半导体和先进封装方面投入研发,开发更多品类
功率半导体封装和先进封装技术,为公司产品丰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为公司扩大经营提供了更充足
的资金保障,从而有助于抓住市场机遇,在满足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提升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总资产和
净资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其稳健经营能
力,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联方梁华特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充分展示了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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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处的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生产经营、
研发投入较大,银行借款等有息负债金额较高,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仅仅
通过自身经营积累难以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对运营资金的需求。通过股权融资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防范经营风险,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创
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
稳定资本结构。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流动资金也得到进一步充实,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
联方梁华特。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
联方梁华特,发行对象数量为 3 名。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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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20.1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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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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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围绕
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3 名。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
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
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关规定
本次发行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 80%。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
若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50%
(含本数),则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控制的公司股
份比例低于 50%,则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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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发行对象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满后,
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联方梁华特已就其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认购气派科技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气派科技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气派科技及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
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二)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
送。
三、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
情形,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
形。”
同时,公司披露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
公告》,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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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规定。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二项的规定。
董事会决议日前 18 个月,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项规定。
充流动资金,符合主要投向主业中“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
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项
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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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案相关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此外,公司将相关公告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还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
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
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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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回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梁
华特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
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实施完毕,该时间仅为估计,公
司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后的实际完
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15,900.00 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假设本
次发行数量为 7,900,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 15,886.90 万元,暂不考虑发
行费用等影响。
(4)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
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5)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
力因素等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股本等的影响。
(6)以 2024 年度测算,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211.3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112.36
万元。假设公司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在 2024 年基础上按照持平、增亏 20%、减亏 20%等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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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测算如下: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10,710.85 10,687.98 11,477.98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5,886.9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79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211.37 -10,211.37 -10,211.37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2,112.36 -12,112.36 -12,112.36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6 -0.95 -0.9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6 -0.95 -0.9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1.13 -1.13 -1.13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1.13 -1.13 -1.13
益(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211.37 -12,253.65 -12,253.65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2,112.36 -14,534.83 -14,534.83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6 -1.15 -1.1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6 -1.15 -1.1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1.13 -1.36 -1.36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1.13 -1.36 -1.36
益(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211.37 -8,169.10 -8,169.1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2,112.36 -9,689.89 -9,689.89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6 -0.76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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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6 -0.76 -0.7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1.13 -0.91 -0.91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1.13 -0.91 -0.91
益(元/股)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
披露》(证监会公告〔2010〕2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
保障。
公司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
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公司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内资半导体封
装测试企业之一,是我国内资半导体封装测试服务商中少数具备较强的质量管理
体系、工艺创新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企业之一。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推进公司主营业
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使公司的资金实力进一
步提高,实现公司的稳步健康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公
司将进一步提高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投入并扩大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研发
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科学统筹资金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力公司实现稳健
发展,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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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
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规定,公司己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
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梁大钟、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关联方梁华特承诺如
下: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
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