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2-24
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
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重组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已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已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已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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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合称“本次交易法律文件”)。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告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
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
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后续注册要求,同时为使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
充期间”)发生的变更及进展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变更及进展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本次交易法律文件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
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本次交
易法律文件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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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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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本次交易法律
文件中的释义一致:
简称 含义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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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补充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至正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至正股份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至正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交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至正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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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详细披露
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一、本次交
易的方案内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
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正文“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双方的主
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二、本次交
易双方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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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涉及关联监事回避表
决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涉及关联监事回避
表决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会 2025 年第 1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
司提交的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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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完成备案或审批手续;
除上述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外,因本次交易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根据《战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次发行股份完成
后,ASMPT Holding 或上市公司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正文“五、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正文“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进一步履行了
以下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5 日,至正股份发布《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会议安排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5-047),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定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 10 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
(二)2025 年 8 月 12 日,至正股份发布《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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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正股份已按照法律、法
规及上交所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其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至正股份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
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正文“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十、本次交
易的实质条件”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的实质条件;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二)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部分所述的全部批准、核准、备案并履行
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