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
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
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
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
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股东会审批权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
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
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
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
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
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
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
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
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
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
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
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
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
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正确记录投资跌
价准备。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
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
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
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
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
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