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
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相关
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内幕
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照本规
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参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发放及填报情
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
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各业务主办部门将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将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
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
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办法并负有直
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应遵照
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有关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遵守
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
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附件: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所处阶段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注 7 注 8
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简称:东方电缆 公司代码:60360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