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 500 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行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
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金认购的日期均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含)。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遵循发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户。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 A 股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
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
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
料。
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佣金。
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
制进行控制。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主动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承担
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华夏中证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投资者如有疑问, 可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场内投资
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投资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作
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套利风险,退市风险,投
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申购赎回的代理买
卖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
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
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自由现金流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自由现
金流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
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
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
基础上,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华夏中证 500 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中证 500 自由现金流 ETF
场内简称: 500 现金
扩位简称: 现金流 500ETF
基金代码: 560120
认购代码: 560123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 )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
元(不含募集期利息), 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 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
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80 亿
份(折合为金额 80 亿元人民币), 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 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
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
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
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份-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有效
认购申请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
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末日每笔
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
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 80 亿份。最终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
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对募集规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含)进行发售。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
认购的日期均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含)。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发售公告,发售机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遵循其各自规定。如果在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九)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另行公告。
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
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十)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佣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
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 元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该发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 需准备 10,080.00 元资金, 一共可以得到 10,000 份
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二: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2.00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 份
即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
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2 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
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一)投资者认购开户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
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
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
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
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
开立 A 股账户。
三、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25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含)的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手续:
四、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不受理)。
(1)投资者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复印件或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3)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4)填妥的《华夏基金网下现金、股票/债券认购业务申请表》。 (此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盖章版均需提
供)。
(5)本公司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1)填妥的《华夏基金网下现金、股票/债券认购业务申请表》。 (此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盖章版均需提
供)
(2)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复印件或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6)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本公司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1)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6)中国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660074740743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营业部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卡,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卡或基金账户卡。
(2)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
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购。
(3)投资者在汇款时备注字段填写“华夏中证 500 自由现金流 ETF 网下现金认购”字样,避免与其他正
常申购资金混淆。
(二)发售代理机构
定。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
报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清算与交割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
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
金认购结束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划
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
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
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
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户。
(三)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 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
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
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
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的股票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联系人: 邱曦
网址: 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方圆
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三)销售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慧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德根
网址: 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 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 010-88087226
传真: 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100089)
电话: 010-82523198
传真: 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 010- 64709882
传真: 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 AB 座 2 层(100020)
电话: 010- 64185185
传真: 010- 64185180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
可登录基金管理网站查询网下发售机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电话: 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联系人: 陈文祥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黄丽华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蒋燕华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