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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发起式A,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发起式C: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11:07:22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于2025年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30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
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再投资风
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
融衍生品,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金融衍生品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发
起资金提供方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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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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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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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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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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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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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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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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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龙艺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历任南 京 银 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
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行金融同
业部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景亮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 京 银 行总行
投资经理岗,本币投资交易部副经理、经理,投资交易中心南京分中心副经理、
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陆阳俊先生,董事。经济学研究生,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
南京新港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
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高科新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栖霞建设仙林有限公司董
事、南京 LG 新港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汉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
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
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王建优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秘,兼任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深圳市汇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江苏水利工程专利
学校系团总支书记、扬州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历任
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吴文锋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处长,
兼任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会理事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历任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经管学院讲师、教授、金融系主任、副院长。
  陆文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学士,现任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审
计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农业银行办事员、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科员、
国际业务部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审计稽核处副科长、审计稽核部副主任、审计部
副总经理、扬州分行副行长。
  周克金先生,监事。会计学本科,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
总监,兼任南京 LG 新港新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京汉欣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监事、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南京高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润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南京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润迈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第十八分厂会计、总厂主管会计、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公司计财部会计、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会计主管、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
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包颖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总经理。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龙艺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于景亮女士,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现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学
学士。曾任职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历
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历任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
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曾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吴菊女士,副总经理,现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
士。曾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张鹏飞先生,副总经理,现兼任战略与品宣部总经理。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师、互联网产品设计师,浙 商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营销岗,先后担任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产品策略部副经理、
同业平台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同
业部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办公室(金融市场业务营销中心)主任职务,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杨晓宇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天津大学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士。历任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架构项目经理,先后
担任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程序开发员、软件开发岗、渠道创新
部副经理、经理、项目架构部经理、金融应用开发部经理职务。
  王雁女士,总经理助理,现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曾任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湾营业部、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总监和市场推广
部总监、北京瀚文成长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白伊贝女士,学历: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行业研究岗、上海途灵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行业研究岗。2022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历任权益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现拟任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于景亮女士:公司总经理
  张鹏飞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洛里昂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投资经理
  陈立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凝先生:市场研究部总经理
  李彪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力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颜昕女士:基金经理
  郭卉女士: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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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细化和展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3)三级制度:对公司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作出的具体规
定,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规定,包括管理细则、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流程指引、行为规范
和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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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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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业银行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
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
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
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
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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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
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
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
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
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93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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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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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微理财(微信账号:xyamc_ebuy)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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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
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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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51300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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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的资金。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
限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
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认购
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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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
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12%)=9,988.01 元
   认购费用=10,000-9,988.01=11.99 元
   认购份额=(9,988.01+5.50)/1.00=9,993.51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到 9,993.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9,886.9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10,005.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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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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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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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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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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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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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
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
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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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
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A 类基金份额
                       N≥180 天                 0%
                       N<7 天                  1.50%
  C 类基金份额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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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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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15%)=39,940.0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40.09=59.91 元
   申购份额=39,940.09/1.0400=38,403.93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到 38,403.9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0=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9,469.7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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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9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9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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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资认购的基金份
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及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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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
开放日总份额 20%以上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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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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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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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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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主题相关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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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跟踪宏观经济数据(GDP 增长率、PPI、CPI、工业增加值、进出口贸易数据
等)、宏观政策导向、市场趋势和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股票、债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上
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医药行业长期保持需求迫切和创新性供给的双边变化,一方面体现为随着人
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及居民自我健康保健认知的提升,对于医药健康的需求不断增
加;另一方面体现为医药行业的政策管理、技术进步、模式更迭等进入到改革、
创新的效果体现期。在此背景下,医药行业有望涌现诸多优秀的上市公司,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医药产业发展趋势的优质企业。符合医药主题的企业包括提供
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与医疗相关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企业。具体包括医药、
生物制品或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公司。另外,
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以及预防诊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同样关注医药产业领
域内具有创新性产品及新商业模式的上市公司。具体行业包括:生物制品、医药
商业、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化学制药、中药、医疗美容、医疗信息、互联网医
疗、医疗技术、医药包装等。
  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医药主题的界定范围
发生变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医药主题界定的标准进行
调整。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医药主题优质企业进行配置,在
构建组合过程中将对组合的细分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以保持组合的分
散性和保证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在医药主题的上市公司中精选成长性明确、市
场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企业,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
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 ROE、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重点关注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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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
市公司。
  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
组合。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体系,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
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具体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
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
合比较并优先选择将基本面健康、持续创造利润能力强、业绩增长潜力大、具有
市场竞争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动态调整债券组合,力求
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以期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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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以期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
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
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
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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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
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
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审慎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
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投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具体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
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利用融资买入
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满足基金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
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市场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
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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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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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
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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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条约定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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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
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 A 股市场中医药行业上
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反映港股通范围内医药卫生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停止上述指数的发布,或者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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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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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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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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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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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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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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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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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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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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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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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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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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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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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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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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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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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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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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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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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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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相关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
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
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相关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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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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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
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
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
险、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
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产生波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对基金业绩会产生影响。
  不同信用水平的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决策、技术革新、政策变化、产品研发等因
素的影响。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产生变化,可能致
其证券价格的下跌,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医药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医药主题相关股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
素的影响。同时,境内股票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
影响到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数据、
各大类资产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
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
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
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
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2)交易规则风险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 A 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参与香港股票
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因交易规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相对较大,且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并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
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
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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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
融衍生品,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金融衍生品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
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
取的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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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且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其标的资产大
多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都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其比例设置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可依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约定,可以采取对赎回申请比例过高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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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的第(4)项的相关内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章节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内容,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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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之间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
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
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
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四、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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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
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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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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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
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
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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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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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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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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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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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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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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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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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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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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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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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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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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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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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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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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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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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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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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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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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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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主题相关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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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
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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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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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
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条约定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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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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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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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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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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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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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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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称“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投资品种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品
种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题
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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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2、9、12、13 条约定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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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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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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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
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
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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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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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需账户。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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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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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账户的开立。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对交接给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有价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有价凭证进行保
管,不负责对有价凭证真伪的辨别,不承担有价凭证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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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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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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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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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
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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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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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
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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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月度报表及定期报告编制,将有关月度报表及定期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供基金托管人复核使用。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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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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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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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直销柜台、电话、传
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对账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务。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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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录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8619600 或 400-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查询密
码修改等操作。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您可
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信函等方式,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提出。对于受理的投诉,我们将在 3 个工作日内首次回复;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拨打鑫元基金客服热线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021-68619600 转 4“投诉
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诉受理邮箱 service@xyamc.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投诉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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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投诉函件通过传真发送至鑫元基金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传真:021-20892080。
  将投诉信函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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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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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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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医药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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