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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商中证800指数增强A,华商中证800指数增强C: 华商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11:06:44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04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0359.0792 万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
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其他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
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以标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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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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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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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除上述第 2、9、13、14、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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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经纪机构三方一同
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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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可视为银
行间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基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的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相应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损失。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后,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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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其他专用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
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对此不
承担相应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管基金财产。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为
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基金托管人《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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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相应责
任。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
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
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
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
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存款机构定期向托管人发送对账
单,托管人应配合对账。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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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
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首次授权通知和授权变更通知须为原件。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章样本、预留印鉴,注明相应的业务权限、授权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以原件形
式发送基金托管人。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
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
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如早于,则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原件为授权通知的生效日期。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为准,若有变更,基金管理人会
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妥。
  (二)指令的内容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通过电子直连、传真、邮箱等双方认可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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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的传真号及
邮箱以授权通知为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依授权权限以及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及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及权限范围核对
的形式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管理
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文件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相关交
易合同、投资凭证(加盖有效业务往来用章),并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有效。如有疑问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
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
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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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
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 08:30-11:30,13:30-17:00。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
清或不全,未按照授权通知约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
送划款指令以及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
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文件原件,授权变更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变更文件中载
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为授权变更文件的生
效时间。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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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保管指令传真件、电子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
件、电子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
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纪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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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
算规则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
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
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
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构负责。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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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
及转换转出款项。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来与本基金转
换的基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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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0:00 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
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正本进行保管,不对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
及收益的安全承担责任。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提示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
定期报告中,对在报告发布日仍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
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
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
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
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
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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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和特殊
情况。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产价值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八)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
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有规定的除外;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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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
财产中列支;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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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公章的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且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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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如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按照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或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
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责任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违约责任
形成原因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的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或
                 华商中证 8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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