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22元(含税)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5/7/17 - 2025/7/18 2025/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最终以 6,392,002,96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22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75,825,843.6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392,002,964×0.622)÷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12)÷(1+0)=(前收盘
价格-0.612)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12)元/股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5/7/17 - 2025/7/18 2025/7/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及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
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
部分股份及股东深圳市富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富
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622 元;对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每股人民币 0.62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每股人民币 0.55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622 元(含税)
。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汇能源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