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19:05:21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2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5     -       2025/7/16        2025/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23,490,233 股扣减公
司回购账户 1,858,000 股,即 221,632,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081,611.6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年度
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
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21,632,233×0.05÷223,490,233=0.05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5     -       2025/7/16    2025/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易伟华、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22893773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09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