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
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释 义
除非本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中交地产/公司 指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出具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自查报告》 指
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报告期 指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中交地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项目公司 指
公司
报告期内已经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
已完工项目 指
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建项目 指
并已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已完工项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签署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取
拟建项目 指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 指
包括其不时的修改、补充或重新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方便表述之目的,在本核查意
中国境内 指 见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5)-02-055
敬启者:
本所接受中交地产的委托,作为中交地产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中交地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国务院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国
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
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有关涉及房
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的核查要求,本所对中交地产及其下属并
表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
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
专项核查,本次专项核查采取了文件核查、人员访谈等方式。本所律师查阅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
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预(销)售文件、房源公开文件、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等;查询了自然资
源部、住建部、项目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网
站上关于土地、商品房销售违法案件的公示信息;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项目公司
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讨论,并就有关事项取得了公司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政府
部门的证明。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
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
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相关批准和确认,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阅了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核查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专项核查主要法律依据
本所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及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涉房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管政策,对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核查意见:
号,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号);
(国土资发2009106 号);
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 号);
2008131 号);
20104 号);
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
(国发201010
号);
知》(国办发20111 号);
201317 号);
(以下简称“《监管政策》”)。
二、 专项核查的核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本次专项核查范围内的商品
房开发项目包括公司及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项目公司
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17 个(以下简称“经核查房地产项目”),其中,
拟建项目共计 14 个,在建项目共计 26 个,已完工项目共计 77 个。该等经核查
房地产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
期及北四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
北京力汇房地产 项目 CP00-1805-6001、6002 地块
开发有限公司 R2 二类居住用地、CP00-1805-6009
地块 A33 基础教育用地(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项目
北京力盈房地产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 1803-
开发有限公司 610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项目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亦庄新城
中交润致(北
R2 二类居住用地、A334 托幼用地
司
项目
中交世茂(北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 1016-030 地块
司 F2 公建混合住宅用地项目
青岛交信城投置
业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青岛城
阳置业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南山溪园安置房 D-4 地块
项目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中交地产南山溪园安置房 D-5 地块
项目
中交城市发展
中交地产南山溪园安置房 D-6 地块
项目
司
中交地产南山溪园安置房 D-7 地块
项目
中交石家庄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启晨置 启动区西北部居住片区 XAQD-0023
业有限公司 地块项目(中交启园)
天津市中交美庐
置业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置 香颂理想花园住宅小区项目一至二
业有限公司 期
中交(天津)房
津东大(挂)2020-022 号项目(春
映海河)
司
中交红桥(天
有限公司
中交雄安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
成都卓璞置业有 成华区成都卓璞置业有限公司双桂
限公司 路 44 亩住宅及配套设施新建项目
两江新区悦来组团 Q 分区 Q02-1、
重庆嘉熹房地产 Q04-1、Q08-1、Q09-1 地块
开发有限公司 两江新区悦来组团 Q 分区 Q03-1、
Q03-2、Q16-2、Q17-1 地块
重庆美宸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肃品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中房嘉汇房
司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中交·中央公园(C89)C89-1/01、C94-
业有限公司 1/02、C92-1/02
重庆中交西园雅
集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交云栖美
庐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沣河映象置
业有限公司
昆明中交金盛置
业有限公司
昆明中交东盛房
地产有限公司
昆明中交熙盛房
地产有限公司
中交贵州房地产 中交·春风景里(ZL-01-01-1 地块)
有限公司 项目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东北侧 GA(20)005 地块
中交鑫盛贵安新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区置业有限公司 东北侧 GA(20)006 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东北侧 GA(20)007 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东北侧 GA(20)008 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东北侧 GA(20)014 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东北侧 GA(20)015 地块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贵安新区马场镇西纵线交黔中大道
东北侧 GA(20)016 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 GA(20)025
(ME-07-01)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 GA(20)025
(ME-07-02)地块
贵安新区马场镇 GA(20)025
(ME-06-01)地块
昆明中交盛洋房
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碧清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怒江泸水新城区碧桂园(2018-05 号
地)
怒江碧桂园房地 怒江泸水新城区碧桂园(2018-04 号
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怒江泸水新城区碧桂园(2018-06 号
地)
福州梁颂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中交雅颂置 惠州中交雅颂置业有限公司商住项
业有限公司 目
惠州中交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惠州中交置业有 惠州中交置业有限公司紫薇春晓商
限公司 住项目
粤东中交地产
司
厦门润昀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交城市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温州置业有 瑞祥新区 06-22、06-23 地块建设项
限公司 目
苏州华运地产有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WJ-J-2017-009
限公司 地块普通住宅项目
中交地产(苏 太湖新城吴江秋枫街东侧高新路南
州)有限公司 侧地块普通住宅项目
中交地产(苏 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城高新路北思
州)有限公司 齐路东地块普通住宅项目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中交祥松置业无
锡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舟山置 舟山市新城惠民桥单元 LC-07-02-20
业有限公司 地块(成均雅院)项目
中交美庐(绍
司
中交美庐(杭
司
中交华创地产
司
慈溪中交房地产 明月湖 B-03 地块(中交盛湖美庐)
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慈溪中交港城置
业有限公司
嘉兴新瑞置业有
限公司
南京中劲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中悦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中交美郡置 鄞州区 YZ13-02-L1(长丰地段)地快
业有限公司 项目
宁波中交美庐置 鄞州区 YZ07-03-h3(钟公庙地段)地
业有限公司 块项目
苏州华启地产有
限公司
苏州华虞地产有
限公司
苏州中交路劲地
产有限公司
苏州中交雅郡地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WJ-J-2018-037
产有限公司 地块住宅项目
中交(杭州)投 杭政储出201514 号地块商业商务
资有限公司 用房项目
四季美庐北区(2016-14-2 号地块
中交(嘉兴)置 一、2016-14-2 号地块二)
业有限公司 四季美庐南区(2016-14-3 号地块
一、2016-15 号地块二)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鄞州区长丰地段 YZ13-01-a2 地块项
中交(宁波)置 目
业有限公司 鄞州区长丰地段 YZ13-01-c2 地块项
目
中交地产舟山开
发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大丰有
限公司
NO.2016G07、NO.2016G08、
中交地产南京有
限公司
目
中交花创(绍
司
郑州博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祥悦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中交金久置
业有限公司
中交(长沙)置
业有限公司
武汉锦绣雅和置
业有限公司
武汉锦绣雅郡置
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交德禄香
颂置业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武汉开
发有限公司
长沙金拾通达房
司
长沙中住兆嘉房
司
合肥中交房地产
有限公司
厦门宏佑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序 项目所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号 在地
成都朗璞置业有 成都朗璞置业天府新区 66 亩住宅
限公司 及配套设施新建项目
合肥和璟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三、 专项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自然资源部、经核查房
地产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建部和经核查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房屋管理
部门网站,访谈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本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房地产
调控政策,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涉房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管政策,对公司及项
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 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核查
(1)《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
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
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
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
查属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
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
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
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
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
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
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
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
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
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
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
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
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
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
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
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
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
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
间重新起算。”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
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
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
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
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项目公司的经核查房地产项目不存在超过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目前尚未动工开发而被政府主管部门认
定为土地闲置的情形,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
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
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自然资源部、经核查房地产项目所在
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报告期内,经核查房地产项目均未曾收到有关自然资
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均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经核查房地产项目均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接
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
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
置土地的情形。
(二) 关于炒地行为的核查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
或适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对以下规定的理解:(1)《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
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
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
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
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本所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前述关于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本次对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核查
的主要内容为: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自然资源部、经核查
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审阅公司及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项目公司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对
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炒地行为,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炒地行为发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调查通知书;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炒地被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 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核查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
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
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已经取得
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
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条规
定: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
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对外销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住建部和经核查房地产
项目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审阅公司及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相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完工并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
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仍在建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
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受到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正在被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 关于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及项目公司经核查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接受(立案)
调查的情况。
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因为炒地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项目公司不存在因炒地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商品住房项目,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仍在建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具
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因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主管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项目公司不存在因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
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特致此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赖 熠
吴 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