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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6 22:05:11

证券代码:603191         证券简称:望变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税前)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3     -       2025/6/24      2025/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数量、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及回购因原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333,167,407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
中的股份 72,768 股、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765,000
股及回购因原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49,000 股,实际可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的股数为 332,280,639 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661.40 万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32,280,639×0.05÷333,167,407≈0.0499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3   -   2025/6/24   2025/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应股份数量及回购因
原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份数量不享有利润分配。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杨泽民、秦惠兰、杨耀、杨秦涉及 4 个股东账户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限售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该部分限售股股东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预留授予对象,涉及 88 个限售股股东账户。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
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 元。个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
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7568525
特此公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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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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