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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股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1 17:05:04

证券代码: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2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29 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5,9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航材贰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航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航材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18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18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02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2457705
     特此公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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