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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云: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18:15:31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5-035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
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 2024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扣除
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1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0,000,000.00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
度合并报表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8.57%;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7,518,24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
份 1,313,31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6,204,925 股,以此计算拟合计
派发现金红利 9,996,943.68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
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
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204,925×0.151)÷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80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汪敏、刘轩山、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1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9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86115656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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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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