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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安中证A500指数增强发起式A,华安中证A500指数增强发起式C: 华安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8 14:43:52

     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发售已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1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
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5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参与融
资业务相关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投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
  标的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编制方案为: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
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
空间内排名前 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
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 500 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
可能一致(具体做法为每步选样时,计算指数样本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
确定相较样本空间市值占比最低的行业,选取该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证券作为
指数样本,重复该步骤直至样本数量达到 500 只)。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
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
不超过 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
称“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基金资产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
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
异,如投资,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
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由于存在表决权
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
充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因此,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起式
  基金代码:A 类:023466(简称: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起式 A);C
类:023467(简称: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起式 C)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
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
币。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
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
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
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
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
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
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对
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
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
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 亿 - 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
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
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
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
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A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
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
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A5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其他非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
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
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 99,059.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 APP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
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工作日 9:30 提交。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
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日不受理)。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财产中列支。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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