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发布《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增
设 D 类、E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包括 A、C、D、E 四类份额。募集期仅发售 A 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 A 类、C 类、D 类、E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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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
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增加 D 类、E 类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会计师事务
所信息更新等相关内容。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6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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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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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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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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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封闭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扩募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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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 A 类基金份额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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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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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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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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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
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
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
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
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
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
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
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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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
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信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
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
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
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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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经理,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董事会秘书,
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投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
计部职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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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璐女士,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监助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
估部助理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6 年 5 月 4 日
起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担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国投瑞银景气混合、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
合、国投瑞银稳健增长混合、国投瑞银锐意改革混合、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 1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2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顺源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顺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30 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和旭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景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腾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期间担
任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
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兴颐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年 7 月 13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担任国
投瑞银顺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至 2022 年
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成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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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夫先生,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国籍,中山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历任东莞农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研究员,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历任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12 月 15 日
起担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国投瑞银恒安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顺轩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14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恒睿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期间
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4 年 4 月 3 日期间任大成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期间任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期间任大成
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期间任大
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期间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6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理,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9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
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期间担
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期间担任国
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韩海平先生,2011 年 03 月 29 日至 2012 年 09 月 14 日;
陈翔凯先生,2012 年 0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01 月 19 日;
刘莎莎女士,2014 年 09 月 02 日至 2017 年 06 月 09 日;
徐栋先生,2015 年 0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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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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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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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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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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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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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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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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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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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
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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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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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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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史辰方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5-2501 室、26、27-2701、28、37、38 楼
(名义楼层 28-2801、29、30-3001、31、41、4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李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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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李红霞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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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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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韩裕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姜泱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10-67597114
传真:010-66218888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电话:86-769-22865192
传真: 86-769-22116029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cb.com.cn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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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梦君、陈熙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95384
联系人:鲁文迪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2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18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86-25-58588273
联系人:展海军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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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袁玲、吴昊、江恩前、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600095.com.cn
(2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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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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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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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王谷雨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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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6,12,13,22,25-27,29,32,36,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李英豪、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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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静、刘志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
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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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联系人: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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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郭逸斐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4 层 4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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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陈家旭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安
电话:010-5832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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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李文豪、杨渝莉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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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17
传真:010-85556405
联系人:朱玉成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5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1 号楼中国宝武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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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nhbstock.com
(5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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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刘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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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6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徐玲娟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6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6-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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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谢彦虎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
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21-20328208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7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电话:0592-516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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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林静怡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ykzq.com
(7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蔡还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shchinafortune.com
(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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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联系人:王芙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7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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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astmoney.com
(7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8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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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3011
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8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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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8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8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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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9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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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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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
传真:010-59601399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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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9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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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9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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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490 号,世纪大道 1589 号 8 楼 10-1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0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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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0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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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10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1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1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何源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11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1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11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1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楼)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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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pingan.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史辰方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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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5-2501 室、26、27-2701、28、37、38 楼
(名义楼层 28-2801、29、30-3001、31、41、4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李雪姣
客服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李红霞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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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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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韩裕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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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姜泱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7597114
传真:010-66218888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电话:86-769-22865192
传真: 86-769-22116029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cb.com.cn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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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bcb.com.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蒋梦君、陈熙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95384
联系人:鲁文迪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2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18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86-25-58588273
联系人:展海军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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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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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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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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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王谷雨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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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ndasc.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6,12,13,22,25-27,29,32,36,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李英豪、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刘志辉
客服电话: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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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fzq.com
(3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
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联系人: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郭逸斐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4 层 4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21-20655183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陈家旭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5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网址:www.swhysc.com
(5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1 号楼中国宝武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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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刘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6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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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徐玲娟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6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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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谢彦虎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6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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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静怡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ykzq.com
(6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蔡还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shchinafortune.com
(7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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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联系人:王芙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7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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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7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7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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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3011
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8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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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8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8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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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8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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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
传真:010-59601399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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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9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9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490 号,世纪大道 1589 号 8 楼 10-1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0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0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10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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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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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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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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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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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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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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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何源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11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1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11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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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1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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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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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邓雯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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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1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127 号文批准募集。
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到 2011 年 3 月 23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 1,237,619,716.4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93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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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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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即 2011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止。自 2014 年 3 月 29 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转为开放式,A 类、C 类基金份额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D 类、E 类基金份额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
(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在开放期,投资人可选择申购 A 类、C 类、D 类、E 类基金份额。A 类、D 类基金份额为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除外),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交易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C 类、D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C 类、D 类、
E 类基金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针对场内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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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自 2014 年 3 月 29 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转为开放式,投资人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可
以办理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可以办理 D 类、E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可被受理;
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账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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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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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
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留份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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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
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
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本基金从 C 类、E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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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0.8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60 天 0.00%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1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00%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D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90 天 0.00%
对于持续持有 E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E 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场外投资人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的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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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 A 类、C 类、D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申购费按照固定金额计算;对于 D
类基金份额 1000 万(含)以上的申购,申购费按照固定金额计算)
例 1: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
式,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80%/(1+0.80%)=79.37 元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79.37=9,920.63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50=9,569.38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50 元,则其可得到 9,569.38 份 C 类基金份额。
在 C 类、E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 C 类、E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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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整数位,小数
部分舍去)
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退款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为:
例 3: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0%,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80%/(1+0.80%)=79.37 元
申购份额=(10,000-79.37)/1.0500=9,448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 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0-79.37=0.23 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 份 A 类基金份额,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 0.23 元将退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E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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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2,5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 5: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8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8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2)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场内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续持有 20 天,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续持有 20 天,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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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4、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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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4、6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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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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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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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
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二十)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
业务。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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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
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债、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股票(含创业板和中小板)、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含创业板和中小板)首发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
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不主动买
入二级市场的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以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有效控
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对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主动管理,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根据对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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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
求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图 1、债券组合构建流程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
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
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
报的基础。
图 2、均衡收益率曲线图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
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
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
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
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可转债、信用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
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
进行债券类别选择。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兼具的分享股价上涨的高收益性和抵御下行风险
的防御性、投资级信用债具有较高稳健收益的能力、以及可转债与信用债收益率之间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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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依据实际情况在可转债与信用债之间进行灵活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
取更高的收益。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
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
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
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
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
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
理的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
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
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
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信用债券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
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
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
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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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
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
其内在价值。
(6)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该小组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
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
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评估,在满足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在评估新股申购收益与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
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
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
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1)考量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
境评估等。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
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
(2)评估股票价值
本基金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对股票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并将根据现金流增长率不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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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同的阶段,各阶段现金流的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
幅是本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本基金在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时,将会考虑
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此外,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基金管理人对 IPO 公司的了解深入程度,本基金还
将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P/B、EV/EBITA 等方法。
(3)投资管理策略
本基金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近期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格,
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和中签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和参与金额。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可流通之首日起即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
波动。若可流通初期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会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
(五)投资管理程序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
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
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确定近期资产
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
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建议以及 IPO 新股和增发新股申购策略,及对可交易的获配新股提出卖
出建议。
(4)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会议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
析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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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5%+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债国债总
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以可转债、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以标普
中国可转债指数、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是鉴于上述指数的公允性和权威性,以及上述指数与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一致性。
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信用评
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全部可转换债券。该指数实时计算并对外公布,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
指数,易于观测。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
一级托管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均是企业债、国债市场中的代表性
指数,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易于观测。
业绩比较基准中三个指数的权重反映的是本基金在对可转债市场和信用债市场判断中
性时的资产配置,可以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
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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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含 3 年)的时间内封闭
运作、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可转债、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本基金转为开放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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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3)、(16)、(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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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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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46,718,319.25 4.58
其中:债券 952,159,765.57 93.3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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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3,061,819.59 1.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12,621,500.00 1.59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81,400.00 0.7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业
J 金融业 8,068,400.00 1.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0,493.00 0.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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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718,319.25 5.8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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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36,014.21 0.13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行永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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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MTN001
细
无。
无。
无。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未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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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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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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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
国投瑞银双债债券 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03.29) -0.40% 0.13% -4.74% 0.30% 4.34% -0.17%
起至 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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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0.31% -8.28% 0.33% 7.87% -0.02%
-0.92% 0.16% -4.91% 0.29% 3.99% -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今
国投瑞银双债债券 C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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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03.31) 26.44% 0.37% 26.57% 0.55% -0.13% -0.18%
起至 2014.12.31
-0.79% 0.31% -8.28% 0.33% 7.49% -0.02%
-1.26% 0.16% -4.91% 0.29% 3.65%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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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今
注: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5%+中债企业 债总
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10%。
起始日为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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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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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
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
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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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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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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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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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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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资产
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5 元(含),则基金在次月 10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5)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最少 1
次;
(6)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 90%;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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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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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 3 年,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该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提
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封闭期自 2011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止。自 2014 年 3 月 29 日起
本基金运作方式转为开放式,并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打开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业务。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
基金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同时,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投资人可以办理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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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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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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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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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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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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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站外,
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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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信息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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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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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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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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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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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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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
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及增发新股投资,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或影
响可转债的交易价格,及导致债券违约风险增大,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然本基金
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
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
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创业企业技术风险。本基金参与创业板仅限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以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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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在本基金转为开放以后,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其他注册
登记业务”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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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避市场利率风险与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本基金注重挖掘债券收益率曲线期限结构与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中隐含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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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对基金资产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非固定收益资产中权益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
极大,有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产生较大的影响。
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
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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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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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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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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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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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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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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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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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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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0%;
规定的除外);
外;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率;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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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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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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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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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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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1)现场开会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果。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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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1 条所规定的第 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1 条所规定的第 10)-12)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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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5 元(含),则基金在次月 10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益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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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开放式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现金红利按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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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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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
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债、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股票(含创业板和中小板)、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含创业板和中小板)首发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
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不主动买
入二级市场的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以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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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申购款等。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含 3 年)的时间内封闭
运作、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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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2)、3)、16)、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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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债券;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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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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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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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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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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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债、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股票(含创业板和中小板)、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含创业板和中小板)首发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
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不主动买
入二级市场的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转为开放式以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可转债、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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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转为开放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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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3)、(14)、(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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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限证券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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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 3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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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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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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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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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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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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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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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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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8:00,周六 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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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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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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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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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