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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电: 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0 23:05:26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5-014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未来可持续性发展,武汉市蓝电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他资本公积为 5,134,534.68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7,200,000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13,200 股后的 57,186,800 股为基数,拟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4 股(其中
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
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7,186,800
元,转增 22,874,72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满足现金股利分
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
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
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
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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