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877 号)。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指数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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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检讨数据截止日的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不包括外国公司、合订证券及股
票名称以「B」结尾的生物科技公司。
(2)选样方法
合资格的股票会根据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分类结果被拨入以下的行业组别:
恒生行业分类系统
行业组别
代号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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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别的构成会至少每两年检讨一次。
决定个别行业组别成份股数目的考虑因素如下:
个别行业组别里的成份股数目将根据以下原则决定:
指数将保留 20 至 25 只被界定为香港公司的成份股,此数目会至少每两年检讨一次。
一般而言,将按以下原则对每个行业组别里的合资格公司进行评审:
可能为回复行业均衡而进行跨行业组别的成份股变动。
每次指数检讨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新增或剔除成份股。
现有成份股倘不再符合候选资格会被考虑剔除;如有合适的候选证券,行业组别内最小
及成交最不活跃的现有成份股同样会被考虑剔除。
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考虑过上述因素后决定最终成份股。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网 址 :
www.hsi.com.hk。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的相关表述
进行了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0 日(其中
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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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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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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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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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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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价的方式买卖 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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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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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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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历任中国建投资
产管理处置部/委托代理业务部/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 年至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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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
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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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 年 3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冉凌浩: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21 年。2003 年 4 月至
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2005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金融工程师、
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26 日起任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
(转型前为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任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
(QDII-LOF)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0 年 7 月 7 日任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10 日起任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20 日起任大成中华沪深港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理。2023 年 7 月 12 日起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2024 年 5 月 29 日起任大成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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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4 名。名单如下:
肖剑,副总经理,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柏杨,
基金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修巍,投资经理,国际业务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经理,
国际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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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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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利益;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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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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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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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选库。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策记录。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行交易。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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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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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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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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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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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
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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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
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
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
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
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
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
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
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
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
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
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
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
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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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
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
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
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
、
“部分同城异地+居家”
、“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
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
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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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法国巴黎银行全球托管行(BNP Paribas SA)
地址:3 RUE D'ANTIN 75002 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Patrick COLLE (CEO)
组织形式:股份两合公司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 简称 S.C.A,由 1 人以
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 1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成立于 1955 年的法国巴黎银行全球托管行(
“法巴”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托管规模截至 2021 年底为 12.6 万亿欧元, 排名欧洲第一、全球第五。法巴自 1995 年起开
始拓展在欧洲的本地托管业务并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目前在 36 个国家设有分支,员工数量
近 13000 人,托管网络覆盖全球 90 多个市场,并在 26 个市场由自有分行提供服务。法巴
(FED) 和美国存管信托和结算公司(DTCC) 的直接清算会员资格,是少数能够在美国
本土提供托管服务的外资机构之一。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区资产托管部于 2010 年成立,现有员工 12 人,为跨境托管服务提供
客户对接服务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国内银行间市场的托管业务。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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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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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人代表: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张建伟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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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66637271
网址:www.citicbank.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联系电话:010-63639180
网址:www.cebbank.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人代表: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联系人:周黎
联系电话:010-6622481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21-63586210
网址:www.nbcb.com.cn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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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程劲松
客服电话:956033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人代表: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9995939
网址:www.jnbank.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网址: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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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彭光明
联系电话:010-60838696
网址:www.cs.eciti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人代表: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网址:www.htse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曹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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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4033888
网址:www.swhysc.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网址:www.95579.com
(1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人代表: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网址:www.mszq.com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人代表: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网址:http://sd.citics.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郝晓林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www.cindasc.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人代表: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网址:www.njzq.com.cn
(2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网址:www.guodu.com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人代表: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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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0333333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网址:www.swhysc.com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人代表: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雪雪
联系电话:0531-68881051
网址:www.zts.com.cn
(3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人代表: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人代表: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网址:www.hfzq.com.cn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网址:www.china-invs.cn
(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网址:www.gjzq.com.cn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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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人代表:祝健
客服电话:956021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37)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人代表: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13051859661
网址:http://www.lczq.com/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人代表: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陈雨涵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网址:www.citicsf.com
(3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人代表: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联系人:任卓异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18201197956
网址:www.tl50.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31 层
法人代表: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 转 2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010-83363143
网址:www.new-rand.cn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人代表: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人代表: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人代表:谭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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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90-555
联系人:曾元
联系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4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人代表: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A 栋 3 楼
法人代表: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黄欣文
联系电话:15801943657
网址:www.noah-fund.com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人代表: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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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人代表: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059977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11F、14F
法人代表: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程艳
联系电话:021-68077516
网址:www.ehowbuy.com
(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法人代表: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网址:www.fund123.cn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弄 8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电话:021-20691931
网址: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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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代表: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联系人:林海明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80
网址:www.5ifund.com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11 层
法人代表: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网址:www.harvestwm.cn
(5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人代表: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隋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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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10181936
网址:www.puyifund.com
(5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法人代表: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冯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人代表: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5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人代表:孙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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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8-1016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网址:www.wg.com.cn
(6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人代表:李柳娜
客服电话:86-010-62675369
联系人:王彤
联系电话:15810803658
网址:fund.sina.com.cn
(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人代表: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6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人代表: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021-62680166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网址:www.66liantai.com
(6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人代表: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联系电话:18339217746
网址:www.taixincf.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人代表: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6)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法人代表: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联系人:梁鑫
联系电话:18335159958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6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法人代表: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6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人代表: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高培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网址:www.hgccpb.com
(6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网址:www.ifastps.com.cn
(7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人代表:邹保威
、 400-088-8816(企业业务)
客服电话:95118 、400-098-8511(个人业务)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13601264918
网址:kenterui.jd.com
(7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2 层
法人代表: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赵文婧
联系电话:18826562806
网址:danjuanapp.com
(7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人代表: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92
网址:www.zocaifu.com
(7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人代表: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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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陶文欣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5】2748 号文予以注册,并于
(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7】877 号)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恒生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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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
,A 类基金
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
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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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但仅可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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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账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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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
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日常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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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申
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对于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7 日(含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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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T≥7 日 0.5%
对于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7 日(含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50=94,559.0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50 元,则可得到 94,559.07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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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60=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 3 个月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持续持有 3 个月后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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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A 类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各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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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
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
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登记,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登记费。
本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除第 6、8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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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
发生上述第 8、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述第 8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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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
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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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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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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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上市交易。如无特指,本部分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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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恒生指数 LOF, 证券代码:160924,
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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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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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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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将优先使用港股通渠道
投资指数成份股,在港股通额度不足或因港股通机制问题导致部分指数成份股标的无法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自有的 QDII 额度投资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
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5%(以港元资产计价)。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
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
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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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
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
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
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
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
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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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评级机构评级。
价值终止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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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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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 1 款“投资限制”中的第(2)、
(5)、
(6)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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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其中:普通股 123,029,260.55 88.81
存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08,739,701.30 元,占期末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81.06%。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23,029,260.55 91.71
合计 123,029,260.55 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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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 25,653,463.88 19.12
非必需消费品 20,381,603.78 15.19
必需消费品 4,514,204.27 3.37
能源 7,400,557.04 5.52
金融 42,298,159.16 31.53
房地产 5,460,254.13 4.07
医疗保健 2,093,294.92 1.56
工业 2,559,702.32 1.91
材料 2,965,137.61 2.21
科技 5,764,870.20 4.30
公用事业 3,938,013.24 2.94
政府 - -
合计 123,029,260.55 91.71
无。
证投资明细
公允价 占基金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属国
证券代 所在证 数量 值(人 资产净
序号 称(英 称(中 家(地
码 券市场 (股) 民币 值比例
文) 文) 区)
元) (%)
HOLDI 股有限 合交易 港 455.39
NGS 公司 所
PLC
NT 股有限 合交易 港 460.96
HOLDI 公司 所
NGS
LTD
BA 巴集团 HK 合交易 港 45.24
GROUP 控股有 所
HOLDI 限公司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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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
CONST 设银行 合交易 港 00 10.05
RUCTI 股份有 所
ON 限公司
BANK-
H
AN- HK 合交易 港 11.32
CLASS 所
B
GROUP 险控股 HK 合交易 港 30.14
LTD 有限公 所
司
MOBIL 动有限 合交易 港 97.92
E LTD 公司 所
OF 行股份 HK 合交易 港 00 19.78
CHINA 有限公 所
LTD-H 司
C LTD 洋石油 合交易 港 54.14
有限公 所
司
MERC 行股份 HK 合交易 港 77.20
HANTS 有限公 所
BANK- 司
H
证投资明细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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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币元) 比例(%)
无。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年 12 月 13 日因未按规定承担小微企业押品评估费、未按规定承担房屋抵押登记费、未落
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处罚(深金罚决字〔2023〕81 号);于 2023 年 6 月 24 日因招
商银行理财业务存在未能有效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4〕30 号)。招商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分券。
违规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代销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未按规定提供完
整合同材料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29 号);于 2023 年 12 月
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
(金罚决字〔2023〕41 号)。建设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分券。
年 11 月 29 日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2023〕93 号);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因部分重要信
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和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
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且投产及变更长期不规范引发重要信息系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受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68 号)。中国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的成分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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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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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恒生指数(QDII-LOF)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大成恒生指数(QDII-LOF)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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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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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从 2023 年 9 月 18 日 C 类有份额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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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
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有关境外证券的登记结算
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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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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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
(1)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估值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基金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
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
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交易型部分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则区分上市交易型部分
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
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原则上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行换算。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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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开放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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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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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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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
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费、追索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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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5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
序,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因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由基金资产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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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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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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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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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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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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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一工作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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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一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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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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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港股通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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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任何情况;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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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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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衍生品投
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
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
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香港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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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由于香港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权利。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
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
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
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
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
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
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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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
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该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
产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
影响。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
跟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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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1)本基金可以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
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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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在极端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
,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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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
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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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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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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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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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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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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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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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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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依据托管协议承担责任;
(23)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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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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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分级份额;
(7)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
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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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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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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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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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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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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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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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
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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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追索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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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
程序,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因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
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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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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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评级机构评级。
价值终止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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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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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 1 款“投资限制”中的第(2)、
(5)、
(6)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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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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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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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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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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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除上述第(2)、
(5)、
(6)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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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作相应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为进行监督: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
外银行存款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
行信用风险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之
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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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
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
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
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
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
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
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
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
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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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通知,由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
正,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
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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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配托管证券。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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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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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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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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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
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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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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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
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
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4 年 2 月 11 日至 2024 年 8 月 10 日发布的公告:
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大成
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务的公告》
。
务的公告》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务的公告》
。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售机构的公告》
。
(四)《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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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