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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 首席执行官(CEO)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0 21:03:58

    大连华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规范首席执行官(CEO)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事规
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负责
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行使《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工作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全面、具体地反
映实际工作,内容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凡首席执行官(CEO)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
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
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
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授权管理机制
  (一)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首席执行官(CEO)
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
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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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三)经理层决策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公司党委议事规
则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
研究程序。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就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三重一
大”等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报告期内公司当期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财务报告制度。经理层应每月向董事长报送主要财务
报表;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质询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经
理层人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响应,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
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九条 突发(重大)报告制度。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
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妥
善处理。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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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
事项。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生
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官(CEO)应
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在首席执行官(CEO)办公
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达董事长。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工作报告情况,综合经
理层平时表现,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经理层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应就董事会的评价意见及
时组织研究,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所
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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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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