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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2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20:33:19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公司股东、
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公司证券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报告义务人系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各业务板块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司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及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子公司内部所发生的重大信
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
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应当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负有督促本部门、单位内部信息搜集、
整理,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的重大信息
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应当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有权向所在
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证券部门报告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等事宜,涉及重
大信息的须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审核程序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送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决议事项,以及重大交易、
应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
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
  (一)因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5%时;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向公司报告的情形和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报告。具体包括: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二)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项;
  (四)重大变更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进程。
             第二节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交易外,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
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上述常规交易重大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赠与或受赠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前将有关信息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门报告,由证券部门履行报批程序并披露后方可进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
七条的规定。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公司分期实施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若将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财务部门需及时报告证券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由其统
一安排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以下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在发生前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一)衍生品交易;
  (二)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亦应当及时报告;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若财务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除外;
  (四)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或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
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与专业投资机构签
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
  其中,以上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第(一)项中外汇衍生品交易、第(二)项、
第(三)项(含对员工提供借款)由公司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第(一)项中其他
衍生品交易、第(四)项由公司证券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其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公司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若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0.5%,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在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
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对外担保等特定
事项),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相关说明,由公司证券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并由证券部门在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一)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三)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实际
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额度的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
类别下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
准的应在交易前及时报告并履行审批程序,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条    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各报告义务人应该及时报告关联交
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
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四节 重大经营风险事项
   第三十一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为:
重大损失);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的 10%;
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无效;公司发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
伦理;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各报告义务人应当
于发生或知晓的当天报告公司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证券部门,由证券
部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若存在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
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证
券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述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时,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案件的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于已披露的诉讼案件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
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
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信息报送外,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
司应通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具体通知要求及时管理、报送诉讼、仲裁案件信息并提
供相关材料,当案件发生进展时,及时更新。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应每半
年度、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全面复核所有案件台账是否已申报及补充更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报告
义务人应当于发生或知晓的当天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
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门:
  (一)环境信息
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被抵押、质押的;
  (二)其他事项
               第五节 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当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为: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或者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拟发生变更的;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
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项,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
  (一)业绩情况
  当预计年度、半年度、各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亦应当及时报告。
  (二)政府补助及其他额外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完善治理机制,根据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并将涉及工商登记/备案以及其他规定的
三会审核事项或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及章程等会议资料通过书面文件或
线上流程方式提交至证券部门审核或备案。其中,针对工商变更或新公司设立等
事项,报告义务人需事前启动内部报告程序,提交公司总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获得批准通过后,再办理相关工商事宜。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总部相应
归口部门及公司证券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有关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限于形成
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相关责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其他通讯方
式通知公司总部相应归口部门及证券部门,并于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后 1 个工
作日内通过书面文件或线上流程方式完成相关材料的报送。
  若采取书面文件报送方式,需由部门或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确认;若采
取线上流程报送方式,需经部门或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批后提交。证券部门收到重
大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责任人根据受理意见需补充材
料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材料的报送。
     第四十条    上述报送情况应包含的材料有: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若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
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人
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
任。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发现重大事项或情形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承办部门
或承办人询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门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公司证券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提交
董事会秘书审定,并对达到标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
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者出现
漏报、误报等上报失实的情形,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及证券部门对上报的重大信息予
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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