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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10:32:39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
 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42 名,代表 2,254 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3,490,290,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989%。其中:
决权股份数 3,015,760,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299%。
人共 2,232 名,代表 2,23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74,529,8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1%。
股份数 461,482,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侯婕、王静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
选举的议案》
  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秦英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28,979,21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6,562,046 股
  议案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钱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299,619,68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7,202,517 股
  议案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曹治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11,165,38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8,748,211 股
  议案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杨瑞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29,729,29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7,312,124 股
  (二)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
举的议案》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阎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32,007,82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9,590,658 股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冯根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27,479,57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5,062,406 股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周明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27,517,65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5,100,485 股
  (三)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苏党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33,384,15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20,966,988 股
  议案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李付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21,456,00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9,038,838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89,569,34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761,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025%;弃权 248,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3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修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89,560,9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2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752,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872%;弃权 32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0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86,151,7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92,623,1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814,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1.0193%;弃权 667,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4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92,636,53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828,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1.0208%;弃权 646,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0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459,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
反对 71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068,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48%;弃权 699,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1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88,179,6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88,134,5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326,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692%;弃权 1,37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9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侯婕、王静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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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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