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大厦 20 楼、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0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
道 484 号健民集团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现场会议
采用上证 e 投票小程序,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许良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 查 验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390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
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7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193,92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5.1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本议
案通过。
经查,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
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