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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派格: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派格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2 23:33:14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600 号
致: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
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 1 号贵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纪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贵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87,252,629 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42 人,代表股份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威派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同意 236,342,0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 1,9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338%;
   弃权 12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20%。
   (二) 表决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同意 238,075,7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 32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42%;
   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6%。
   (三)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727,2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8563%,李纪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5,710,7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8493%,孙海玲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053,6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9932%,柳兵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309,8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1006%,何云喜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5,690,6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8409%,陈平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5,742,8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8628%,韩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695,8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8431%,郑凯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5,863,0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9132%,明新国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6,021,4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9796%,沈诚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834,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9014 %,王式状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5,915,0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9350 %,李佳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李纪玺、孙海玲、柳兵、何云喜、陈平、韩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郑
凯、明新国、沈诚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式状、李佳木当选为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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