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艾可蓝
股票代码:300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屹
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
则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权益变
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或“艾可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
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艾可蓝 指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动报告书 告书
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
南传私募、受让方 指
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方式向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 “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持有
指
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总股本的5.0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于2024年12月12日签署的《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刘屹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42901****
通讯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未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00%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同时满足股东自身资
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在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
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
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与南传私募签署了《刘屹与广东南
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
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4,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31,108,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89%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9.51%),本次转让后,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27,108,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89%(占剔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4.4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份 剔除回 剔除回
姓名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购股份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购股份
性质
(股) 本比例 数量后 (股) 本比例 数量后
的比例 的比例
持有股份 31,108,572 38.89% 39.51% 27,108,572 33.89% 34.43%
无限售条
刘屹 7,777,143 9.72% 9.88% 3,777,143 4.72% 4.80%
件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数量:36.75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0.46%。
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80,367,500 股。刘屹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160,000 股,占公司授予后总股本的比例 0.20%,授予后刘屹先生共持股公司
股份 32,468,572 股,持股比例由 40.39%变更为 40.40%。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 194,5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
由 80,367,500 股减少至 80,173,000 股。其中,刘屹先生持有的股份注销 80,000 股
后,刘屹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32,388,572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40.40%。
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持股比例由 40.40%变
更为 38.90%。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73,000 股,
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 0.22%。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 80,173,000 股减少至 80,000,000 股。其中,刘屹先生持有的股份注销
果的公告》,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
股份 1,259,7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57%。刘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1,108,572
股,占总股本比例 38.8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39.51%。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20.61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4,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
的 5.08%)转让给南传私募。本次转让后,刘屹先生持有公司 27,108,572 股,占公
司总股本 33.89%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34.43%)。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刘屹
乙方(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三)股份转让数量
甲方将其持有的 4,000,00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5.00%,以下简
称“标的股票”)转让给乙方。
(四)股份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
日艾可蓝(代码 300816)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为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为
定价基准的 81.6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20.61 元,标
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
(¥82,440,000.00 元)。
(五)支付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
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 元);付款
截止日到期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分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捌
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 元)。
(六)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为满足法
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要求的除外,该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
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出让方违反陈述与保证并致股份无法顺利完成转让的,应全额退回乙方已支
付的价款。
(七)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基金产品募集资
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负债等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
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况。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
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
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
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上述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刘 屹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屹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池州市
司
股票简称 艾可蓝 股票代码 300816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
刘屹
名称 讯地址 路 12 号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是 □ 否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为上市公 司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对境内、境外 是 □ 否 √ 否拥有境内、外两 是 □ 否 √
其他上市公司 持 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股 5%以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披露前拥有权 益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数量:31,108,572股
上市公司已发 行 持股比例:38.89%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持股数量:27,108,572股
拥有权益的股 份
持股比例:33.89%
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
有权益的股份 变 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 露
是□ 否□ 不适用√
资金来源
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是否拟于未来 12 件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
个月内继续增持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 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侵害上 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 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未清偿 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除公司为其 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
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 是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
否需取得批准 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