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新元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
指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
划、本计划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的期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21-1 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
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
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
案)》《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就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经审核确认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资讯网(http://cninfo.com.cn)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公示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4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截
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审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项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终
止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基本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鉴于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份波动等因素,公司继续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从公司长远发展和
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结合未来公司发展规划,经审慎研究后,公司决定终止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文
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权益尚未授予,因此,公司
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涉及股份回购注销
事项。
(三)本次激励计划终止事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终止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的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终止事项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
止实施 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刘春景
岑若冲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