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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组织和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
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需要发言、质询和提问的,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秘办进行登记并书面提交发言、质询或提问的主要内
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通知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收到监提案后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董事会秘书转交的股东书面请求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给予积
极配合,并协助完成向上海交易所备案工作。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股东会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召集人应当审查股东会提案的内容,
确保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召集人完成股东会会议文件的撰写,并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完成股东会通知和公
告发布。
第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
向股东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会表决。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非职工代表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股东会表决。
(三)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根据参会股东报名情况,在股东会召开前布置好会
场。会议应当坚持朴素从简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
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出席股东会议人员应当提交相关有效凭证。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资 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代表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代表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上次年度股东会议以来,股
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
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保障股东正当的发言权。股东发言遵守以
下规则:
(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并在会议召开前在会议秘书处登记;
(二)发言股东应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按照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的先后顺序发言;
(四)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和持股数量
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五)股东违法前项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拥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二十条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
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最高者确定。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二)与会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股东会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七)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
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
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
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如果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某个提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
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限制而进行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不具有本次
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的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应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规定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