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投资者对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保
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
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
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管理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
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
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
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
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
股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
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