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
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
事项予以公告。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 14:5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
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8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676,733,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59%;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4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406,730,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704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78,383,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5311%;反
对 2,747,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536%;弃权 2,332,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215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783,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 81.0879%;反对 2,747,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2286%;
弃权 2,3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8.68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卜德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啸波 吴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