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2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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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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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2号
致: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集。2024年11月15日,华兰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
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华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兰股份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397,160股,
占华兰股份股份总数的34.31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兰股
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43,321,060股,反对45,600股,弃权30,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